{"billNo":"1030515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4人","議案名稱":"「藥事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1/LCEWA01_080511_000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1/LCEWA01_080511_000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3人擬具「藥事法第二十四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藥事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維剛等24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藥事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秉叡等24人擬具「藥事法第一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9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16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藥事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9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19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藥事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徐欣瑩等20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204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20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3人「藥事法第二十四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9070203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藥事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維剛等24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1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藥事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22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4人「藥事法第一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1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9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3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6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3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藥事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9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9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0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19070200500"}],"提案人":["馬文君","羅淑蕾","江惠貞","陳淑慧","王惠美","江啟臣"],"連署人":["蔣乃辛","張嘉郡","陳鎮湘","詹凱臣","吳育仁","陳碧涵","蔡錦隆","簡東明","呂學樟","林郁方","陳怡潔","羅明才","鄭天財 Sra Kacaw","廖正井","紀國棟","蔡正元","陳根德","顏寬恒"],"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5-23","2014-05-27"],"會議代碼":"院會-8-5-11"},{"會期":"08-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23","2014-05-27"],"會議代碼":"院會-8-5-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08"],"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3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2-02"],"會議代碼":"公聽會-201512010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2-04"]}],"mtime":"2024-01-19T01:40:2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23","last_time":"2015-12-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775號委員提案第14687號","laws":["02510"],"提案編號":"775委14687","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羅淑蕾、江惠貞、陳淑慧、王惠美、江啟臣等24人，有鑑國內民眾長期未使用、已過期或剩餘的居家藥品，多採一般廢棄物處理方式，也就是丟入一般家庭垃圾袋或是馬桶沖掉，但是許多藥品往往無法在現代汙水處理系統中分解，造成環境生態衝擊，若長期飲用含微量藥物的水將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實應仿效南韓、美國、法國等國家建立藥品回收作業辦法，爰建議增訂「藥事法」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以避免環境汙染，進而減少醫療資源浪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藥師公會全聯會問卷調查發現，國內有高達61.5 %的民眾會將過期藥、剩藥丟棄垃圾筒，4.3 %沖入馬桶，2.9 %會轉送親友，8.4 %拿回藥局，7.8 %拿回診所、醫院，可見任意丟棄剩藥為大宗。\n二、惟目前的淨水及汙水處理系統，對於分解藥品的淨化其實有限，含藥的化學物質會隨著居家飲水系統、慢性影響飲用者健康。其中抗生素、磺胺類和消毒劑更會對自然界微生物生態產生衝擊，導致抗藥性菌株增加，有些藥品甚至可存在環境中超過一年以上的時間，恐將引起生物基因的突變或影響胚胎正常發育，藥物產生的汙染影響實在不容輕忽。\n三、反觀南韓自2008年起，其環境部和保健福祉部聯合提出一項藥品回收制度，共同制定家庭廢棄醫藥製品回收處理計畫，以完善韓國家庭廢棄藥品回收體系，美國亦有約34州政府推動藥品回收計畫，法國醫藥界於1993年成立了全國藥品回收協會，積極處理該國回收藥品。","對照表":[{"law_id":"02510","law_name":"藥事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藥事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目前針對居家剩餘藥品的處理，民眾大多採用藥品丟棄的方式，包括：丟到一般家庭垃圾袋中或倒到馬桶沖掉等。由於現代淨水及污水處理系統無法分解常用的藥品，例如：抗生素、避孕藥、更年期婦女服用的荷爾蒙補充藥品、降膽固醇藥、鎮靜劑及抗癲癇藥等等。所以藥品會殘留在淨化後的水中，於是含藥化學物質便被送入居家飲水系統中，長期飲用含微量藥物的水會危害人體健康。\n\n由於民眾卻未必清楚所服用藥種類，如抗生素、荷爾蒙製劑等，對環境仍有危害，藥物對自然環境、生態造成的影響是無法預估，對所有動植物來說更是潛藏的威脅，並不可以大數法則，全數以「一般廢棄物」處理。藥物丟入垃圾桶經過焚化爐處理，會造成空氣汙染；丟入馬桶也會汙染水源，最好是回收以醫療廢棄物規格處理。目前許多大型醫院設有回收站，於健保藥局也有設回收站，方便民眾進行回收。由藥師專業人員根據藥品特性來分類處理。\n\n從大量的回收藥物，也看到醫療嚴重浪費。不按醫師指示服用藥物以及老年民眾習慣性逛醫院、跨科看診重複拿藥，是國人大量浪費藥品的三大主因，服用的藥品種類越多，發生交互作用或造成藥物不良反應的機率也會大幅提升；且慢性病患者在不同醫院接受治療、領藥，就可能會發生重複用藥以及潛在的藥物交互作用，對身體健康造成威脅。\n\n因此藉由藥事照護，推動「社區藥師制度」，協助民眾了解自己的病情，拿該拿以及吃該吃的藥品，希望能逐漸減少醫療資源的浪費。降低重複用藥風險，提高服藥配合度，節省醫療資源，也不會有藥物過剩的問題。\n\n病人有就醫的權利，但也有相對的責任，除了聽從醫師囑咐，對於剩餘或過期藥物，要確實拿到醫院或西藥房回收點，減少生活環境污染。政府也應該加速全國宣導，讓民眾儘速養成回收廢棄藥品的習慣，多管齊下才能減輕環境污染。爰增設藥事照護及廢棄藥品回收基金，以利推行。","增訂":"第八十條之一　為增進藥品療程之效益及用藥品質並鼓勵回收家中長期未使用、已過期或過剩的居家廢棄藥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設立藥事照護及廢棄藥品回收基金。\n\n本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繳納之徵收金。\n\n二、政府預算撥入。\n\n三、滯納金。\n\n四、捐贈收入。\n\n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n\n六、其他有關收入。\n\n本基金之業務範圍如下：\n\n一、居家、社區、機構性藥事照護。\n\n二、廢棄藥品之回收、回收獎勵、宣導、銷燬、污染防治及研究等相關業務。\n\n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繳納之徵收金，其徵收方式、數額、計算方式、繳費流程、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徵收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n\n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15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