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15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議案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1/LCEWA01_080511_000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1/LCEWA01_080511_000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惠貞","費鴻泰","盧秀燕"],"連署人":["張慶忠","黃志雄","邱文彥","陳鎮湘","鄭天財 Sra Kacaw","王廷升","陳根德","江啟臣","林明溱","孔文吉","蘇清泉","詹凱臣","呂學樟","紀國棟","徐少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4-05-23","2014-05-27"],"會議代碼":"院會-8-5-11"},{"會期":"08-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23","2014-05-27"],"會議代碼":"院會-8-5-11"}],"mtime":"2024-01-19T01:40:3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23","last_time":"2014-05-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1073號委員提案第16488號","laws":["05151"],"提案編號":"1073委16488","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費鴻泰、盧秀燕等18人，鑒於101年1月1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公布，開始啟動幼托整合政策，將幼稚園與托兒所整合為「幼兒園」，為了因應此單軌整合，相關教保專業人員的種類、工作範圍也產生變動。在舊的幼托雙軌制中，幼稚園僅有幼教師，而托兒所則只有教保員，兩種身分的專業人員皆教導國小學前幼兒，彼此各展專業、相安無事。然幼托整合後，同一園所中出現教保員與幼教師兩種身分的專業人員，雙方均可擔任2至6歲幼兒的教保工作，唯獨在5至6歲間的大班組班級中，至少需設一位幼教師。此規定導致教保員與幼教師工作職掌不清、分工問題層出不窮，甚至出現教保員在各班級間流動，也與幼教師發生教學上衝突，造成班級不安定。按照舊制，教保員與幼教師實質工作內容並無差異，專業培訓上亦相當，實不應出現只有幼教師能獨立擔任大班教保工作的限制，爰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第四項大班應配置一名幼教師之規定，促進教保員與教師合作順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自從101年開始實施幼托整合政策至今已兩年，除了園所行政、硬體設施整合外，幼兒園中也出現教保員與幼教師兩種身分的專業人員，造成兩者職掌不清、分工問題層出不窮，也不斷出現教保員與幼教師「地位」不同、薪資待遇與休假福利出現差距的衝突狀況，不僅讓幼兒園的管理出現困擾，也導致班級經營、教學品質不安定，損害了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n二、對教保員而言，在托兒所中，已獨立擔任大班幼兒教保工作長達數年，所累積的實務經驗非常可貴，但進入幼兒園體系後，專業位階卻被認為比幼教師低，事實上其專業訓練與專業認證，甚至是現場的教學表現，都與幼教師無異，無怪乎教保員們要有「同工不同酬」的感慨與抱怨。\n三、若從實務運作面上看，在舊有制度中，幼稚園與托兒所雖在法規定位上不同，但實質工作內容並無差異。托兒所只有教保員一職，而幼稚園只有幼教師一職，雙方皆從事幼兒教保工作。再者，從專業培訓面看，幼稚園教師是通過師資培育課程修習26個法定學分；而教保員則是由幼保系培育，根據現有教保核心課程看，其所涉及的核心科目學分為32學分。弔詭的是，教保員所修習的32學分，已將師培26學分課程含括在內，亦即教保員所接受的專業課程內容，反而比幼教師的更廣，其專業度應不容置疑。\n四、基於原本實務上教保員於托兒所中即獨立擔任大班幼兒教保工作，且專業培訓課程又不遜於幼教師的情況下，幼兒園中卻是由教師身負大班幼兒的教學領導任務，並於園中具有較高的專業地位，難免會引起爭議，爰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及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第四項大班應配置一名幼教師之規定，促進教保員與幼教師合作順暢，回歸「教」與「保」攜手互助的立法初衷，確保幼兒接受良好教育與照顧品質的權利。","對照表":[{"law_id":"05151","law_nam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n\n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n\n一、園長。\n\n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n\n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n\n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n\n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n\n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n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n\n幼兒園得視需要配置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及社會工作人員。\n\n幼兒園及其分班合計招收幼兒總數六十人以下者，得以特約或兼任方式置護理人員；六十一人至二百人者，應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二百零一人以上者，應置專任護理人員一人以上。但國民中、小學附設之幼兒園，其校內已置有專任護理人員者，得免再置護理人員。\n\n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置主任，由校長就專任幼兒園教師中聘兼之，其達一定規模者，應為專任；幼兒園達一定規模，得分組辦事，置組長，並由教師或教保員兼任之；幼兒園分班置組長，並由教師、教保員兼任之；附設幼兒園達一定規模及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設立之幼兒園得置專任職員；幼兒園應置廚工。\n\n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除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配置教保服務人員外，每園應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n\n幼兒園之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11-06-10-制定:21","說明":"一、刪除第四項文字。\n\n二、在舊有的制度中，幼稚園與托兒所雖在法規定位上不同，但實質工作內容並無差異。托兒所只有教保員一職，而幼稚園只有幼教師一職，雙方皆從事幼兒教保工作。再者，從專業培訓面看，幼稚園教師是通過師資培育課程修習26個法定學分；而教保員則是由幼保系培育，根據現有教保核心課程看，其所涉及的核心科目學分為32學分。互相比較後可發現，教保員所修習的32學分，已將師培26學分課程含括在內，亦即教保員所接受的專業課程內容，反而比幼教師的更廣，其專業度不容置疑。\n\n三、基於原本實務上教保員於托兒所中即獨立擔任大班幼兒教保工作，且專業培訓課程又不遜於幼教師的情況下，幼兒園中卻是由幼教師身負在大班幼兒的教學領導任務，並於園中具有較高的專業地位，難免會引起爭議，故刪除本條第四項大班應配置一名幼教師之規定，促進教保員與幼教師合作順暢，回歸「教」與「保」攜手互助的立法初衷，確保幼兒接受良好教育與照顧品質的權利。","修正":"第十八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n\n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n\n一、園長。\n\n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n\n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n\n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n\n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n\n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n\n幼兒園得視需要配置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及社會工作人員。\n\n幼兒園及其分班合計招收幼兒總數六十人以下者，得以特約或兼任方式置護理人員；六十一人至二百人者，應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二百零一人以上者，應置專任護理人員一人以上。但國民中、小學附設之幼兒園，其校內已置有專任護理人員者，得免再置護理人員。\n\n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置主任，由校長就專任幼兒園教師中聘兼之，其達一定規模者，應為專任；幼兒園達一定規模，得分組辦事，置組長，並由教師或教保員兼任之；幼兒園分班置組長，並由教師、教保員兼任之；附設幼兒園達一定規模及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設立之幼兒園得置專任職員；幼兒園應置廚工。\n\n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除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配置教保服務人員外，每園應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n\n幼兒園之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15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