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15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7人","議案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1/LCEWA01_080511_000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1/LCEWA01_080511_000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育敏","蔣乃辛","陳碧涵","紀國棟","陳怡潔"],"連署人":["孔文吉","江惠貞","江啟臣","吳育仁","林德福","徐少萍","孫大千","陳怡潔","羅明才","陳鎮湘","蘇清泉","李貴敏","邱文彥","馬文君","簡東明","曾巨威","盧嘉辰","陳根德","李桐豪","楊玉欣","盧秀燕","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4-05-23","2014-05-27"],"會議代碼":"院會-8-5-11"},{"會期":"08-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23","2014-05-27"],"會議代碼":"院會-8-5-11"}],"mtime":"2024-01-19T01:40:3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23","last_time":"2014-05-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1073號委員提案第16489號","laws":["05151"],"提案編號":"1073委16489","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蔣乃辛、陳碧涵、紀國棟、陳怡潔等27人，有鑑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自101年轉型成幼托整合後，主管機關由社政單位改為由教育部統籌督導管理，然國內家庭型態日益改變，社會M型化及離婚率攀升，來自弱勢家庭的孩童比率日益提高，許多事項應由社政單位予以協助。惟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應參與諮詢會、審議會及申訴評議會之團體代表與專家學者，未納入兒童福利團體等社政單位，致無法替弱勢、單親及隔代教養之兒童主張權益。爰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於諮詢會、審議會及申訴評議會成員，增訂應包括兒童福利團體代表與學者專家，以維護兒童最佳利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自101年修正轉型成幼托整合後，主管機關由教育部統籌督導管理，惟所應參與之諮詢會、審議會及申訴評議會之規範，卻未納入兒童福利團體等社政單位，對兒童權益之保障實有不周。\n二、近年來台灣社會日趨多元，家庭結構亦產生很大改變，弱勢、單親、隔代教養之孩童日益增加。此外，隨著國內經濟的持續進展，國民平均所得差異日益擴大，在M型化社會的影響下，學前教育機構收托弱勢幼兒也相對增加，此事項應由社政單位予以協助，實能保障兒童權益。\n三、爰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於幼兒教保服務之諮詢會、審議會、及申訴評議會，增訂應包括兒童福利團體代表及兒童福利專家學者，以維護兒童最佳利益。","對照表":[{"law_id":"05151","law_nam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幼兒教保服務，應召開諮詢會。\n\n前項諮詢會，其成員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衛生主管機關代表、身心障礙團體代表、教保學者專家、教保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11-06-10-制定:5","說明":"為避免兒童之權益被弱化，爰於召開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時，於第二項新增兒童福利團體及兒童福利專家學者，俾符合兒童最佳利益之精神。","修正":"第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幼兒教保服務，應召開諮詢會。\n\n前項諮詢會，其成員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衛生主管機關代表、身心障礙團體代表、教保學者專家、教保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兒童福利學者專家、兒童福利團體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委託公益性質法人或由公益性質法人申請經核准興辦非營利幼兒園，其辦理方式、委託要件、委託年限、委託方式、收費基準、人員薪資、審議機制、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辦理前項事項，應召開審議會，由機關首長或指定之代理人為召集人，成員應包括教保學者專家、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教保團體代表及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11-06-10-制定:11","說明":"為避免兒童之權益被弱化，爰於召開委託辦理幼兒園之審查會時，於第二項新增兒童福利團體及兒童福利專家學者，俾符合兒童最佳利益之精神。","修正":"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委託公益性質法人或由公益性質法人申請經核准興辦非營利幼兒園，其辦理方式、委託要件、委託年限、委託方式、收費基準、人員薪資、審議機制、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辦理前項事項，應召開審議會，由機關首長或指定之代理人為召集人，成員應包括教保學者專家、兒童福利學者專家、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教保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兒童福利團體代表。"},{"現行":"第三十九條　幼兒園之教保服務有損及幼兒權益者，其父母或監護人，得向幼兒園提出異議，不服幼兒園之處理時，得於知悉處理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幼兒園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不服主管機關之評議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訴訟。\n\n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評議前項申訴事件，應召開申訴評議會；其成員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教保團體代表、幼兒園行政人員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法律、教育、心理或輔導學者專家，其中非機關代表人員不得少於成員總額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成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組織及評議等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11-06-10-制定:44","說明":"為避免兒童之權益被弱化，爰於召開申訴評議會議時，於第二項新增兒童福利團體及兒童福利專家學者，俾符合兒童最佳利益之精神。","修正":"第三十九條　幼兒園之教保服務有損及幼兒權益者，其父母或監護人，得向幼兒園提出異議，不服幼兒園之處理時，得於知悉處理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幼兒園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不服主管機關之評議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訴訟。\n\n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評議前項申訴事件，應召開申訴評議會；其成員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教保團體代表、幼兒園行政人員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兒童福利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法律、教育、兒童福利、心理或輔導學者專家，其中非機關代表人員不得少於成員總額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成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組織及評議等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15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