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16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佳龍等17人","議案名稱":"「兵役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2/LCEWA01_080512_0009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2/LCEWA01_080512_0009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佳龍"],"連署人":["陳明文","吳秉叡","趙天麟","陳節如","薛凌","管碧玲","李應元","李俊俋","鄭麗君","何欣純","柯建銘","葉宜津","許智傑","蔡煌瑯","段宜康","蕭美琴"],"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mtime":"2024-01-19T01:35:5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30","last_time":"2014-05-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159號委員提案第16501號","laws":["01417"],"提案編號":"159委16501","案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17人，有鑑於兵役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得予緩徵。然而，依據「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之立法意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在學學生，也應享有與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相同之緩徵權利。爰此，擬具兵役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彌補現有法律不足之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但兵役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卻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得予緩徵。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既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許可，其在校學生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即應享有與「高級中等學校」在校學生相同之緩徵權利，不應因兵役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有疏漏，而被迫中斷實驗教育計畫，被徵召入伍。\n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依本辦法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申請人造具參加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使其得享有同一教育階段學校學生之各項福利及優惠措施，並據以平等參與各種類競賽。」因此，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在學學生，也應享有與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相同之緩徵權利，以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對照表":[{"law_id":"01417","law_name":"兵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兵役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應受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徵集之役齡男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徵：\n\n一、高級中等學校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n\n二、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　行中者。\n\n前項緩徵原因消滅，或男子志願於專科以上學校在學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仍受徵集。","law_content_id":"01417:01417:2011-12-13-修正:44","說明":"第一項第一款增訂「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文字，使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在學學生，也享有與高級中等學校在學學生相同之緩徵權利，以符合公平對等原則。","修正":"第三十五條　應受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徵集之役齡男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徵：\n\n一、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n\n二、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　行中者。\n\n前項緩徵原因消滅，或男子志願於專科以上學校在學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仍受徵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16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