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16070201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2/LCEWA01_080512_0009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2/LCEWA01_080512_0009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會期":"08-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4-09-19","2014-09-23"],"會議代碼":"院會-8-6-2"},{"會期":"08-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4-09-26","2014-09-29","2014-09-30"],"會議代碼":"院會-8-6-3"},{"會期":"08-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4-09-26","2014-09-29","2014-09-30"],"會議代碼":"院會-8-6-3"},{"會期":"08-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4-10-03","2014-10-07"],"會議代碼":"院會-8-6-4"},{"會期":"08-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4-10-03","2014-10-07"],"會議代碼":"院會-8-6-4"},{"會期":"08-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4-10-14"],"會議代碼":"院會-8-6-5"},{"會期":"08-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4-10-14"],"會議代碼":"院會-8-6-5"},{"會期":"08-06-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4-10-17","2014-10-21"],"會議代碼":"院會-8-6-6"},{"會期":"08-06-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4-10-17","2014-10-21"],"會議代碼":"院會-8-6-6"},{"會期":"08-06-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4-10-24","2014-10-28"],"會議代碼":"院會-8-6-7"},{"會期":"08-06-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4-10-24","2014-10-28"],"會議代碼":"院會-8-6-7"},{"會期":"08-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4-10-31","2014-11-04"],"會議代碼":"院會-8-6-8"},{"會期":"08-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4-10-31","2014-11-04"],"會議代碼":"院會-8-6-8"},{"會期":"08-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4-11-07","2014-11-11"],"會議代碼":"院會-8-6-9"},{"會期":"08-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4-11-07","2014-11-11"],"會議代碼":"院會-8-6-9"},{"會期":"08-06-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4-11-14","2014-11-18"],"會議代碼":"院會-8-6-10"},{"會期":"08-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4-11-21","2014-12-02"],"會議代碼":"院會-8-6-11"},{"會期":"08-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4-11-21","2014-12-02"],"會議代碼":"院會-8-6-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佳龍等17人","議案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mtime":"2024-01-19T01:17:4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first_time":"2014-05-30","last_time":"2014-12-02","會期":6,"屆期":8,"meet_id":"院會-8-5-12","字號":"院總第1606號委員提案第16504號","laws":["03401"],"提案編號":"1606委16504","提案人":["林佳龍"],"案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17人，有鑑於政府施政之公開與透明，乃國家邁向民主化與現代化的重要指標，但政府機關常曲解政府資訊公開法，拒絕提供立法院必要資訊，妨礙立法院行使調閱權，為保障立法委員法定職權的行使，強化立法院監督政府之功能，爰提出「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管碧玲","鄭麗君","許智傑","李應元","葉宜津","薛凌","趙天麟","何欣純","陳節如","李俊俋","吳秉叡","段宜康","陳明文","柯建銘","蕭美琴","蔡煌瑯"],"說明":"一、新增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要求政府部門在立法院經院會或委員會決議要求提供政府資訊時，除有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外，必須依立法院決議提供指定之資訊，不得拒絕提供。\n二、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者，為了避免影響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以免犯罪者逍遙法外，影響社會治安，此等資訊自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又政府資訊之公開或提供，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者，亦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另政府資訊之公開或提供，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者，為保護該個人之權益計，亦不應將此等資訊加以公開或提供，故設除外規定。\n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係基於專業能力所為之判斷，該等資訊之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自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故設除外規定。","對照表":[{"law_id":"03401","law_name":"政府資訊公開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n\n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n\n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n\n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n\n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n\n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n\n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n\n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n\n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n\n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n\n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law_content_id":"03401:03401:2005-12-06-制定:22","說明":"本條增列第三項。","修正":"第十八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n\n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n\n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n\n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n\n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n\n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n\n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n\n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n\n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n\n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n\n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n\n立法院經院會或委員會決議要求提供之政府資訊，除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外，不得拒絕提供。"}]}],"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16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