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16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桐豪等19人","議案名稱":"「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2/LCEWA01_080512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2/LCEWA01_080512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桐豪等19人擬具「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610070300900"}],"提案人":["李桐豪","陳怡潔","羅明才"],"連署人":["陳淑慧","李應元","陳鎮湘","田秋堇","盧嘉辰","李俊俋","邱志偉","紀國棟","馬文君","鄭天財 Sra Kacaw","呂學樟","楊玉欣","林郁方","邱文彥","曾巨威","蔣乃辛"],"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8"],"會議代碼":"委員會-8-7-20-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6-10"]}],"mtime":"2024-01-19T01:32:0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30","last_time":"2015-06-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801號委員提案第16506號","laws":["01638"],"提案編號":"801委16506","案由":"本院委員李桐豪、陳怡潔、羅明才等19人，鑑於過去發生金融機構之財務及業務狀況顯著惡化，甚至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一。但主管機關並未積極處理，延宕多時，致使政府設置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之金融機構，合計賠付2,875億元，徒增社會鉅額成本。為使主管機關能及時並有效執行金融機構之危機處理，爰參酌銀行法第六十四條，提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過去發生金融機構之財務及業務狀況顯著惡化，甚至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一。但主管機關並未積極處理，延宕多時，致使政府設置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之金融機構，合計賠付2,875億元，徒增社會鉅額成本。\n二、參酌銀行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銀行虧損逾資本三分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限期命其補足資本。然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三條則明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補足資本，予以主管機關選擇及裁量空間。\n三、為使主管機關能及時並有效執行金融機構之危機處理，又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於其累積虧損於資本實收額三分之一時，應具同等強制力和必要性處理，故建請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條文將「得」改為「應」。","對照表":[{"law_id":"01638","law_name":"金融控股公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三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所受之增資處分，金融控股公司應於持股比例範圍內為其籌募資金。\n\n金融控股公司之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一者，應即召開董事會，並通知監察人列席後，將董事會決議事項、財務報表、虧損原因及改善計畫函報主管機關。\n\n金融控股公司有前項情形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補足資本。\n\n金融控股公司為辦理前項之補足資本，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以含當年度虧損之累積虧損，於當年度中辦理減少資本及銷除股份，並就所減資本額辦理現金增資，以補足所銷除之股份。","law_content_id":"01638:01638:2001-06-27-制定:57","說明":"一、修正第五十三條第三項。\n\n二、參酌銀行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n\n三、為使主管機關能及時並有效執行金融機構之危機處理，又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於其累積虧損於資本實收額三分之一時，應具同等強制力和必要性處理。","修正":"第五十三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所受之增資處分，金融控股公司應於持股比例範圍內為其籌募資金。\n\n金融控股公司之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一者，應即召開董事會，並通知監察人列席後，將董事會決議事項、財務報表、虧損原因及改善計畫函報主管機關。\n\n金融控股公司有前項情形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補足資本。\n\n金融控股公司為辦理前項之補足資本，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以含當年度虧損之累積虧損，於當年度中辦理減少資本及銷除股份，並就所減資本額辦理現金增資，以補足所銷除之股份。"}]}],"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16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