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16070201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8人","議案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add/08/05/11/LCEWA01_080511_0000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add/08/05/11/LCEWA01_080511_0000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盧嘉辰"],"連署人":["林滄敏","江惠貞","邱文彥","陳鎮湘","鄭天財 Sra Kacaw","徐少萍","陳淑慧","王廷升","李桐豪","陳碧涵","林德福","羅明才","林明溱","蘇清泉","簡東明","孔文吉","馬文君"],"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05-23","2014-05-27"],"會議代碼":"院會-8-5-11"},{"會期":"08-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23","2014-05-27"],"會議代碼":"院會-8-5-11"}],"mtime":"2024-01-19T01:40:4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23","last_time":"2014-05-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1571號委員提案第16510號","laws":["01187"],"提案編號":"1571委16510","案由":"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8人，鑑於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無法有效處理現有住、商混合使用又各自擁有獨立出入口之單幢建物面臨之管理問題，爰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凡擁有獨立出入口之住、商混合社區，自始即應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後經各區權會之議決，仍得予合併。是否允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自民國84年6月28日公布施行後，曾經過多次修正，然國內公寓大廈樣態複雜（如住辦、住商混合等），衍生諸多管理問題：如：管委會難以成立或運作困難、公共空間與設施管理維護不易、公共基金運用易生糾紛……等。歷次修法，仍無法有效解決現有問題。\n二、現行條例第26條規定：「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且……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廈，得分別成立管委會。」然現有建築物中，多有住、商混合使用又各自擁有獨立出入口之單幢建物，礙於規定無法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但現實中又因住宅與辦公、商場實際運作及期待享受管委會所提供之管理服務明顯不同，而屢生齟齬，甚而興訟。\n三、今特提案修正，期使住宅與辦公、商場能有效分別成立管委會，促使管理事務正常運作，亦減少住宅及辦公、商場區分所有權人相關糾紛。","對照表":[{"law_id":"01187","law_nam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且區內屬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廈，各該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得就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明定下列各款事項後，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n\n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n\n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n\n三、公共基金之分配。\n\n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餘額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規定保管文件之移交。\n\n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各該辦公、商場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分工事宜。\n\n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五十四條規定，於依前項召開或成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及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準用之。","law_content_id":"01187:01187:2003-12-09-全文修正:29","說明":"一、現有建築物中，多有住、商混合使用又各自擁有獨立出入口之單幢建物，爰予修正。（第一項）\n\n二、現有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之社區常因住宅與辦公、商場區分所有權人比例懸殊，無法順利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爰修正為自始即應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後經各區權會之議決，仍得予合併。（第一項、第二項）\n\n三、增訂回溯條款。（第三項）","修正":"第二十六條　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屬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廈，應就該住宅及辦公、商場部分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於規約明定下列各款事項後，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n\n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n\n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n\n三、公共基金之分配。\n\n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餘額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規定保管文件之移交。\n\n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各該辦公、商場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分工事宜。\n\n經住宅及辦公、商場各該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人比例合計過半數同意，住宅及辦公、商場得共同成立管委會。\n本法修正前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之公寓大廈集合社區，未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準用之。本條修正公布日起六個月內，應分別成立管委會，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n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五十四條規定，於依前項召開或成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及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準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16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