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16070202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6人","議案名稱":"「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add/08/05/11/LCEWA01_080511_0000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add/08/05/11/LCEWA01_080511_0000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盧嘉辰"],"連署人":["江惠貞","陳碧涵","邱文彥","陳淑慧","林德福","陳鎮湘","鄭天財 Sra Kacaw","王廷升","林滄敏","徐少萍","李桐豪","羅明才","林明溱","簡東明","馬文君"],"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4-05-23","2014-05-27"],"會議代碼":"院會-8-5-11"},{"會期":"08-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23","2014-05-27"],"會議代碼":"院會-8-5-11"}],"mtime":"2024-01-19T01:40:4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23","last_time":"2014-05-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1","會期":5,"字號":"院總第956號委員提案第16512號","laws":["03101"],"提案編號":"956委16512","案由":"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6人，為民國92年1月13日「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施行後，因訴訟進行中，未及於一年內更名為法人或團體所有者所在多有，爰提出「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同意逾期而經法院判決移轉所有權登記確定者，仍得依該條文辦理移轉登記。是否允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國92年1月13日本院鑑於宗教、農民團體等在過去自耕農始得承受耕地限制下，均以自然人名義登記其所有之耕地，致衍生產權管理諸多困擾；為使該類法人得以解決產權問題，爰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七條條文」同意其以更名登記方式辦理產權移轉。\n二、然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登記有案之寺廟、教堂、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教堂（會）、宗教基金會或農民團體，以其自有資金取得或無償取得者，礙於當時法令限制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本條例修正後，又因年代久遠，未能即時出具證明或完成訴訟，於一年申辦時效內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之情況，屢見不鮮。\n三、有鑑於此，爰提出「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給予因提起訴訟，待法院判決確定時已錯過申辦時效者救濟之管道。","對照表":[{"law_id":"03101","law_name":"農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登記有案之寺廟、教堂、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教堂（會）、宗教基金會或農民團體，其以自有資金取得或無償取得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農業用地，得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一年內，更名為該寺廟、教堂或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教堂（會）、宗教基金會或農民團體所有。","law_content_id":"03101:03101:2003-01-13-修正:21","說明":"增列第二項，明訂因提起訴訟，而錯過所有權移轉申辦時效者，經判決確定後，得逕予申辦，免受第一項之限制。","修正":"第十七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登記有案之寺廟、教堂、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教堂（會）、宗教基金會或農民團體，其以自有資金取得或無償取得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農業用地，得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一年內，更名為該寺廟、教堂或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教堂（會）、宗教基金會或農民團體所有。\n\n前項規定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尚未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農業用地，經取得法院移轉所有權登記判決確定者，不受前項申辦時效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16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