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16070203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6人","議案名稱":"「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2/LCEWA01_080512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2/LCEWA01_080512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楊麗環等30人、委員江惠貞等22人、委員蘇清泉等21人分別擬具「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2人、委員李桐豪等27人、委員羅淑蕾等16人、委員盧秀燕等16人分別擬具「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25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楊玉欣等35人擬具「醫療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005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30人「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2人「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0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1人「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2人「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8070203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2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5人「醫療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35人「醫療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14070200600"}],"提案人":["羅淑蕾"],"連署人":["邱文彥","李俊俋","蔡煌瑯","蔡正元","馬文君","賴振昌","楊玉欣","陳碧涵","葉宜津","李昆澤","陳雪生","黃偉哲","蔡其昌","葉津鈴","周倪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9-23"],"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0-02"]}],"mtime":"2024-01-19T01:32:3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30","last_time":"2015-10-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1545號委員提案第16521號","laws":["02533"],"提案編號":"1545委16521","案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6人，鑑於因應實際政務需要乃陸續推動組織改造工程，其中，原行政院衛生署規劃再造成「衛生福利部」，而「衛生福利部組織法」亦於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九日公布施行，但「醫療法」之條文卻未隨組織改造予以變更。爰此，本席擬提「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行政院衛生署」修正成「衛生福利部」，以確保主管機關管轄之正當性與合法性，並使法制規劃與政務工作相符。是否有當？提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12","說明":"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工程之推動，以及「衛生福利部組織法」公布施行，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修正":"第十一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16070203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