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19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2/LCEWA01_080512_0010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2/LCEWA01_080512_0010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趙天麟","許智傑","陳亭妃","李昆澤","邱議瑩"],"連署人":["李應元","陳節如","林淑芬","吳秉叡","鄭麗君","邱志偉","李俊俋","葉宜津","段宜康","劉建國","薛凌","陳歐珀","蔡煌瑯","蕭美琴","蔡其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mtime":"2024-01-19T01:35:5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30","last_time":"2014-05-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6525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044委16525","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許智傑、陳亭妃、李昆澤、邱議瑩等20人，針對我國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參政權對於人民極為重要，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在憲法的保障下，實不宜再限制各類別公職人員之參選年齡。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一項條文內容將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之限制刪除，以維護民眾之參政權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人民之選舉權，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並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各項公職人員之選舉年齡限制，明定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n二、就理論而言，制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主要依循，應為民主的浪潮及客觀的需要。必須跟著時代的演進適時修正，包括一些民主國家在成長過程上，已漸漸修正公民參政權的年齡限制，法國埃松省選區三月舉行市長選舉，由年僅二十二歲的政治新秀瑞達當選，成為法國史上最年輕的市長；二十二歲的法律系大學生瑪莉詠．瑪赫夏—勒班（Marion Marechal─Le Pen）去年一戰成為法國國會最年輕的議員。\n三、在我國極力呼籲青年朋友參與公共事務時，參政的年齡門檻卻成為限制，實為一大諷刺，參政權為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一，不宜因年齡限制而有所不同，更不宜有不同類別之不同年齡限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是組成我國各級公職人員之基本準則，如能藉由選舉罷免法取消參政權之年齡之修正，不失為促進民主的工具，如選罷免之修正不與時俱進，僅注重現實利害考量，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也可能成為妨礙民主前進的絆腳石。","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n\n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n\n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三歲，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n\n前二項政黨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n\n一、於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二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n\n二、於最近三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曾達百分之二以上。\n\n三、現有立法委員五人以上，並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備具名冊及立法委員出具之切結書。\n\n四、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達十人以上，且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n\n第三項所稱八年以上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自戶籍遷出登記之日起算。\n\n政黨登記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經各該候選人書面同意；其候選人名單應以書面為之，並排列順位。\n\n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或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十年者，始得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n\n前項所稱滿三年或滿十年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30","說明":"修正第一項條文內容，將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之限制取消。","修正":"第二十四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n\n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n\n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三歲，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n\n前二項政黨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n\n一、於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二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n\n二、於最近三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曾達百分之二以上。\n\n三、現有立法委員五人以上，並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備具名冊及立法委員出具之切結書。\n\n四、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達十人以上，且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n\n第三項所稱八年以上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自戶籍遷出登記之日起算。\n\n政黨登記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經各該候選人書面同意；其候選人名單應以書面為之，並排列順位。\n\n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或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十年者，始得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n\n前項所稱滿三年或滿十年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19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