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19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正元等21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2/LCEWA01_080512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2/LCEWA01_080512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根德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正元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5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根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櫂豪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1人、委員丁守中等18人、委員盧秀燕等22人、委員陳根德等17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文玲等28人、委員陳根德等17人、委員蔡正元等21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6人、委員王進士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明溱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03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5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5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71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1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2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正元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1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進士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3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明溱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3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3070200400"}],"提案人":["蔡正元","顏寬恒"],"連署人":["楊玉欣","張嘉郡","詹凱臣","陳怡潔","徐少萍","林郁方","陳鎮湘","陳根德","蘇清泉","蔣乃辛","廖正井","蔡錦隆","吳育仁","呂學樟","江惠貞","林明溱","馬文君","簡東明","盧秀燕"],"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1-12"],"會議代碼":"委員會-8-6-23-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1-13"],"會議代碼":"委員會-8-6-23-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02"]}],"mtime":"2024-01-19T01:32:4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30","last_time":"2014-12-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6528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16528","案由":"本院委員蔡正元、顏寬恒等21人，鑒於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違規者，雖有相關處罰規定，但實務上一旦發生駕車或行人於道路上違規肇事或致人肇事時，其責任歸屬，並不完全歸屬違規之一方，造成按規定駕車之駕駛人，仍要被懲處之弔詭事件頻傳，再者，更發生有義交指揮交通時，因一方未聽從其指揮而肇禍傷亡，法院竟判義交業務過失，讓基層交警、義警無法接受，為改正前述情形，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增列第四項，規定違反交通規則或未聽從依法指揮交通之執勤人員之指揮者，肇事或致人肇事時，應承擔所有肇事責任，但指揮交通者有明顯過失或違規者遭他人故意肇事者，則不在此規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違規者，雖有相關處罰規定，但實務上一旦發生駕車或行人於道路上違規肇事或致人肇事時，其責任歸屬，並不完全歸屬違規之一方，造成按規定駕車之駕駛人，仍要被懲處之弔詭事件頻傳。\n二、據媒體報導，2006年9月，就發生有遵守交通規則之民眾，因駕車撞死闖紅燈之退休校長而被法院判刑之事件；日前更發生有義交指揮交通時，因一名男子未遵從其指揮而肇禍死亡，法院竟判義交業務過失，判刑3個月，基層交警、義警對此判決都表示無法接受。\n三、前述之實例，皆讓人有遵守交通規則仍要被懲處之不良觀感，實有必要修法予以改正，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增列第四項，規定違反交通規則或未聽從依法指揮交通之執勤人員之指揮者，肇事或致人肇事時，應承擔所有肇事責任，但指揮交通者有明顯過失或違規者遭他人故意肇事者，則不在此規範。","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應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n\n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n\n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2-05-08-修正:5","說明":"一、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違規者，雖有相關處罰規定，但實務上一旦發生駕車或行人於道路上違規肇事或致人肇事時，其責任歸屬，並不完全歸屬違規之一方，造成按規定駕車之駕駛人，仍要被懲處之弔詭事件頻傳。\n\n二、據媒體報導，2006年9月，就發生有遵守交通規則之民眾，因駕車撞死闖紅燈之退休校長而被法院判刑之事件；日前更發生有義交指揮交通時，因一名男子未遵從其指揮而肇禍死亡，法院竟判義交業務過失，判刑3個月，基層交警、義警對此判決都表示無法接受。\n\n三、為改正前述情形，爰於本條增列第四項，規定違反交通規則或未聽從依法指揮交通之執勤人員之指揮者，肇事或致人肇事時，應承擔所有肇事責任，但指揮交通者有明顯過失或違規者遭他人故意肇事者，則不在此規範。","修正":"第四條　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應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n\n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n\n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n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違反第二項規定而肇事或致人肇事者，應承擔所有肇事責任，但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與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有明顯過失或違規者遭他人故意肇事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19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