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19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正元等18人","議案名稱":"「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2/LCEWA01_080512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2/LCEWA01_080512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正元","楊玉欣","陳碧涵"],"連署人":["詹凱臣","李貴敏","陳根德","陳鎮湘","蔣乃辛","張嘉郡","蔡錦隆","徐少萍","呂學樟","王育敏","廖正井","蘇清泉","江惠貞","盧秀燕","馬文君"],"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mtime":"2024-01-19T01:32:4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30","last_time":"2014-05-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1429號委員提案第16529號","laws":["02033"],"提案編號":"1429委16529","案由":"本院委員蔡正元、楊玉欣、陳碧涵等18人，鑒於現行大眾捷運法並未針對未禮讓博愛座之乘客予以適度之懲罰，致使上下班尖峰時段，有許多真正需要乘坐博愛座之老年人、孕婦、幼童及行動不便等弱勢乘客，因博愛座遭無良乘客占據且而無法乘坐，只能站在擁擠車廂內，令人膽戰心驚，為導正此一現象，並讓禮讓博愛座成為國人之習慣，爰提案修正「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新增第十五款，無正當理由乘坐博愛座，且經勸離仍未禮讓予老年人、孕婦、幼童及行動不便等弱勢乘客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大眾捷運法並未針對未禮讓博愛座之乘客予以適度之懲罰，致使上下班尖峰時段，有許多真正需要乘坐博愛座之老年人、孕婦、幼童及行動不便等弱勢乘客，因博愛座遭無良乘客占據且而無法乘坐，只能站在擁擠車廂內，令人膽戰心驚。\n二、禮讓博愛座予老弱婦孺本為國人應具備之基本素養，然實際上，卻有許多無良乘客於乘坐博愛座時，蓄意漠士車廂內有老年人、孕婦、幼童及行動不便等弱勢乘客，甚至遭旁人勸離時，仍不離開，現行法規命令，卻無法對這種不良行為予以懲處，實有修正相關法規之必要。\n三、綜上所述，爰提案修正「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新增第十五款，無正當理由乘坐博愛座，且經勸離仍未禮讓予老年人、孕婦、幼童及行動不便等弱勢乘客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對照表":[{"law_id":"02033","law_name":"大眾捷運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n\n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n\n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n\n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n\n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n\n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n\n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n\n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n\n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n\n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n\n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n\n十一、非為乘車而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n\n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n\n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n\n十四、於月台上嬉戲、跨越黃色警戒線，或於電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走或奔跑，或為其他影響作業秩序及行車安全之行為，不聽勸止。\n\n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law_content_id":"02033:02033:2013-05-21-修正:67","說明":"一、禮讓博愛座予老弱婦孺本為國人應具備之基本素養，然實際上，卻有許多無良乘客於乘坐博愛座時，蓄意漠士車廂內有老年人、孕婦、幼童及行動不便等弱勢乘客，甚至遭旁人勸離時，仍不離開，現行法規命令，卻無法對這種不良行為予以懲處，實有修正相關法規之必要。\n\n二、為改正上述情形，爰於本條新增第十五款，無正當理由乘坐博愛座，且經勸離仍未禮讓予老年人、孕婦、幼童或行動不便等弱勢乘客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修正":"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n\n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n\n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n\n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n\n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n\n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n\n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n\n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n\n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n\n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n\n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n\n十一、非為乘車而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n\n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n\n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n\n十四、於月台上嬉戲、跨越黃色警戒線，或於電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走或奔跑，或為其他影響作業秩序及行車安全之行為，不聽勸止。\n\n十五、無正當理由乘坐博愛座，且經勸離仍未禮讓予老年人、孕婦、幼童及行動不便等弱勢乘客者。\n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19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