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20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8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五十三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2/LCEWA01_080512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2/LCEWA01_080512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振昌","葉津鈴","周倪安"],"連署人":["邱議瑩","蕭美琴","田秋堇","何欣純","高志鵬","李俊俋","葉宜津","尤美女","段宜康","陳其邁","姚文智","林佳龍","鄭麗君","林淑芬","潘孟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mtime":"2024-01-19T01:33:0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30","last_time":"2014-05-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6533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6533","案由":"本院委員賴振昌、葉津鈴、周倪安等18人，為現在通訊社會已經由Web1.0的被動獲取資訊的模型，經過Web2.0互動的方式來獲取所要的資訊，如論壇、部落格、社群網站等平台，進步到Web 3.0網路已經成為一種生活型態，如Google、Facebook、LINE等，但國內刑事法規還停滯在前世紀二十年代，近來對在臉書上貼文的行為，檢警竟祭起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究責，顯然背離時代潮流、違反人權、箝制民意，有擴張法律解釋之虞，爰此，提出「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五十三條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韓非子心度有云：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就是說法令要隨著形勢的變化而變化，政治與當時的世情相適應。\n二、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條文中所謂的「煽惑」他人犯罪，充滿不明確性，違背罪刑法定原則，且煽惑指對於不特定人具有影響力，始足以當之，但在人民自主意識抬頭的現代社會，尤其是網路世界已進步到Web 3.0，網路已經成為一種生活型態的當下，並非1人在臉書貼文，就足以影響所有人共同犯罪。\n三、何況該罪名是刑法初頒時，以前民智未開、威權時代，政府用來恐嚇人民，限制言論自由的惡法，早已不合時宜而應廢除，尤其民主法治已為全民共識，更應及早修正。","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五十三條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五十三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n\n一、煽惑他人犯罪者。\n\n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說明":"所謂的「煽惑」他人犯罪，充滿不明確性，違背罪刑法定原則，且煽惑指對於不特定人具有影響力，始足以當之，但在人民自主意識抬頭的現代社會，尤其是網路世界已進步到Web 3.0，網路已經成為一種生活型態的當下，並非1人在臉書貼文，就足以影響所有人共同犯罪，故應予刪除。","修正":"第一百五十三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20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