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21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5人","議案名稱":"「建築法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2/LCEWA01_080512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2/LCEWA01_080512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孫大千","江惠貞"],"連署人":["李鴻鈞","詹凱臣","林德福","吳育仁","徐欣瑩","鄭天財 Sra Kacaw","徐耀昌","陳淑慧","王育敏","王進士","馬文君","陳鎮湘","鄭汝芬","楊應雄","紀國棟","陳雪生","顏寬恒","王惠美","李慶華","潘維剛","高金素梅","邱文彥","呂學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mtime":"2024-01-19T01:33:0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30","last_time":"2014-05-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820號委員提案第16535號","laws":["01158"],"提案編號":"820委16535","案由":"本院委員孫大千、江惠貞等25人，鑒於建商拿到使用執照後，更改原先使用執照圖面規劃，動工變更設計或格局之二次施工情事時有所聞。惟，部分住戶購屋時，對於開放空間等設計屬於二次施工之違章建築並不知情，或是在磋商能力不對等情況下簽署二次施工同意書，使建商得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規避行政與民事上責任；然而，居住上屬於相對弱勢之住戶，除房屋有遭拆除之風險外，亦可能須承擔繳納罰金之責任，對照擁有較佳專業、財務能力之建商，前開處罰顯有不公。為有效維護住戶居住之權益、遏阻台灣二次施工之亂象，爰提案增訂「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起造者蓄意規避告知義務或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所負責任者，處以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協助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建築法，建物於興建前，應向各地方建管單位申請建築執照許可；取得建照後，方可進行建物主結構工程。於建物興建完成後，則必須申請使用執照，取得後方可進行交屋及後續住戶搬遷等動作。然而，建商拿到使用執照後，更改原先使用執照圖面規劃，動工變更設計或格局，諸如中庭墊高人車分道、建物室內陽台擴建外推，或是挑高空間之夾層施工等二次施工情事時有所聞。\n二、近年來，由於涉及繁複之建築法規，加上房屋銷售者之適當包裝，部分住戶購屋時，對於開放空間等設計屬於二次施工之違章建築並不知情，或是在磋商能力不對等情況下簽署二次施工同意書，使建商得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規避行政與民事上責任；然而，居住上屬於相對弱勢之住戶，除房屋有遭拆除之風險外，亦可能須承擔繳納罰金之責任。對照擁有較佳專業、財務能力之建商，前開處罰顯有不公。爰提案增訂「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起造者蓄意規避告知義務或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所負責任者，處以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協助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之。」","對照表":[{"law_id":"01158","law_name":"建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建築法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六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n\n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n\n二、擅自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其有第五十八條情事之一者，並得封閉其建築物，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n\n三、擅自拆除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law_content_id":"01158:01158:1984-10-26-修正:97","說明":"一、本項新增。\n\n二、部分住戶購屋時，對於開放空間等設計屬於二次施工之違章建築並不知情，或是在磋商能力不對等情況下簽署二次施工同意書，使建商得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規避行政與民事上責任；對於居住上屬於相對弱勢之住戶，除房屋有遭拆除之風險外，亦可能須承擔繳納罰金之責任，顯有不公。為有效維護住戶居住之權益，並且遏阻台灣二次施工之亂象，提案增訂第二項重罰該等行為人。","修正":"第八十六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n\n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n\n二、擅自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其有第五十八條情事之一者，並得封閉其建築物，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n\n三、擅自拆除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n\n起造者蓄意規避告知義務或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所負責任者，處以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協助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21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