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21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議案名稱":"「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2/LCEWA01_080512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2/LCEWA01_080512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610070300500"}],"提案人":["李俊俋"],"連署人":["李應元","管碧玲","鄭麗君","薛凌","陳節如","吳秉叡","高志鵬","邱議瑩","何欣純","葉宜津","蔡煌瑯","周倪安","賴振昌","段宜康","柯建銘","陳歐珀"],"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8"],"會議代碼":"委員會-8-7-20-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6-10"]}],"mtime":"2024-01-19T01:33:1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30","last_time":"2015-06-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727號委員提案第16540號","laws":["01542"],"提案編號":"727委16540","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鑒於證券交易法為公司法之特別法，股份有限公司若未於證券交易法有特別規定者，即應回歸適用公司法之規定，故若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與公司法之規定一致時，證券交易法即無重複規定之必要，爰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二項於民國95年01月11日增訂時，主要立法目的即係為排除當時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以強化監察人之獨立性。\n二、而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於民國101年01月04日修正後，不論公開發行公司或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規範已為一致，故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二項，即無存在之必要，故應予以刪除而回歸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1542","law_name":"證券交易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之三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n\n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n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下列關係之一：\n\n一、配偶。\n\n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n\n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前項各款關係之一。\n\n公司召開股東會選任董事及監察人，原當選人不符前二項規定時，應依下列規定決定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n\n一、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董事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n\n二、監察人間不符規定者，準用前款規定。\n\n三、監察人與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監察人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n\n已充任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當然解任。\n\n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n\n公司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542:01542:2005-12-20-修正:45","說明":"一、本條第二項刪除。\n\n二、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於民國101年01月04日修正後，不論公開發行公司或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規範已為一致，故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二項，即無存在之必要，故應予以刪除而回歸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修正":"第二十六條之三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n\n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下列關係之一：\n\n一、配偶。\n\n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n\n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前項各款關係之一。\n\n公司召開股東會選任董事及監察人，原當選人不符前二項規定時，應依下列規定決定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n\n一、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董事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n\n二、監察人間不符規定者，準用前款規定。\n\n三、監察人與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監察人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n\n已充任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當然解任。\n\n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n\n公司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21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