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21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2/LCEWA01_080512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2/LCEWA01_080512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乃辛","劉建國","吳育仁","紀國棟"],"連署人":["江惠貞","顏寬恒","盧嘉辰","盧秀燕","馬文君","鄭天財 Sra Kacaw","廖正井","蔡錦隆","張嘉郡","呂學樟","詹凱臣","林明溱","李桐豪","曾巨威","陳鎮湘","周倪安","陳碧涵"],"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mtime":"2024-01-19T01:33:2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30","last_time":"2014-05-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6542號","laws":["03631"],"提案編號":"468委16542","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劉建國、吳育仁、紀國棟等21人，有鑑於部分投保單位與勞工被保險人反應過去的就業保險業務、保險基金管理及保險爭議監理等業務，在勞委會改制為勞動部後，其組織、所屬機關與部分業務已隨之調整，但相關法令並未適時修正，導致勞工被保險人有保險業務改進建議，及保險資格與給付爭議時不得其門而入，影響勞工權益甚鉅。為維護勞工合法權益、確保行政救濟權利，及順利推動勞工就業保險與爭議案件等等相關業務，本席等爰提案修正「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就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2-04-25-制定:3","說明":"配合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九款規定，就業保險為勞動部主要業務，故將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修正":"第二條　就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現行":"第三條　本保險業務，由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監理。\n\n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時，應先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2-04-25-制定:4","說明":"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勞工保險監理及爭議審議事項已由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改為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另原就業保險之監理及爭議審議業務，原由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併同辦理，有關本保險之監理及爭議審議業務，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爰第一項及第二項配合修正，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三條　本保險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監理，並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監理規定。\n\n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有爭議時，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並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爭議審議規定；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現行":"第四條　本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2-04-25-制定:6","說明":"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勞動部設勞動基金運用局，統籌運用管理各類勞動基金，爰增列就業保險基金之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該局辦理。又配合勞工保險局更名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四條　本保險除基金管理及運用業務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本保險基金之管理及運用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現行":"第七條　主管機關、保險人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工作情況、薪資或離職原因，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等相關資料，投保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2-04-25-制定:9","說明":"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已改制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並為應轄區業務需要，整併原所屬就業服務中心及職業訓練中心，設立分署，屬四級機關，及考量各政府機關可能亦有類似情形，爰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將「就業服務機構」名稱修正為「就業服務機關（構）」。","修正":"第七條　主管機關、保險人及公立就業服務機關（構）（以下簡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工作情況、薪資或離職原因，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等相關資料，投保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現行":"第三十四條　就業保險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得為下列之運用：\n\n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n\n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及買賣短期票券。\n\n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n\n前項第三款所稱其他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不得為權益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n\n就業保險基金除作為第一項運用、保險給付支出、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提撥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42","說明":"一、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勞工保險監理事項已由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改為中央主管機關負責，爰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n\n二、另勞動部設勞動基金運用局，統籌運用管理各類勞動基金，本保險基金之管理運用業務，由該局辦理。爰第三項配合修正相關報表彙送規定。","修正":"第三十四條　就業保險基金，得為下列之運用：\n\n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n\n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及買賣短期票券。\n\n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n\n前項第三款所稱其他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不得為權益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n\n就業保險基金除作為第一項運用、保險給付支出、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提撥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基金運用局送保險人彙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現行":"第三十五條　辦理本保險所需之經費，由保險人以當年度保險費收入預算總額百分之三點五為上限編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付之。","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4-21-修正:43","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勞工保險局改制為行政機關，該局所需之行政經費，應依預算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自行編列公務預算辦理，爰本條規定配合刪除。","修正":"第三十五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21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