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21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2人","議案名稱":"「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2/LCEWA01_080512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2/LCEWA01_080512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惠貞","陳碧涵","羅明才","陳怡潔","陳淑慧"],"連署人":["王育敏","林鴻池","王廷升","蔡錦隆","陳鎮湘","楊玉欣","李貴敏","邱文彥","鄭天財 Sra Kacaw","呂學樟","紀國棟","蘇清泉","林明溱","張嘉郡","詹凱臣","廖正井","吳育仁"],"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mtime":"2024-01-19T01:33:2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30","last_time":"2014-05-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6543號","laws":["03623"],"提案編號":"468委16543","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陳碧涵、羅明才、陳怡潔、陳淑慧等22人，鑑於立法院於民國102年4月三讀通過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將該條第一項修正為：「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屬於人民於公法上之請求權，爰此，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將勞工請領退休金之請求權時效，由五年延長為十年。另為因應行政院政務需要推動組織改造，「勞動部組織法」於民國103年01月09日制定，同年01月29日公布施行，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升格為勞動部。爰此，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條條文，將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為「勞動部」，以符法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23","law_name":"勞工退休金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04-06-11-制定:3","說明":"配合「勞動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部」。","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現行":"第二十八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請領；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n\n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月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發給；其為請領一次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n\n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之退休金結算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04-06-11-制定:31","說明":"立法院於民國102年4月三讀通過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將該條第一項修正為：「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屬於人民於公法上之請求權，爰此，將勞工請領退休金之請求權時效，由五年延長為十年。","修正":"第二十八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請領；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n\n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月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發給；其為請領一次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n\n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之退休金結算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21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