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21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2/LCEWA01_080512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2/LCEWA01_080512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惠貞","蔣乃辛","林明溱"],"連署人":["陳淑慧","林鴻池","王廷升","張嘉郡","羅淑蕾","鄭天財 Sra Kacaw","詹凱臣","吳育昇","陳碧涵","李桐豪","王育敏","蔡正元","廖國棟","陳根德","陳鎮湘","簡東明","蘇清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mtime":"2024-01-19T01:33:2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30","last_time":"2014-05-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6544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6544","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蔣乃辛、林明溱等20人，鑒於舊制勞工退休金僅要求雇主按月提撥勞工月薪總額最低2%，導致許多勞工退休後仍然領不到退休金。爰此增訂第二項，要求雇主應於年終檢視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如不足未來一年內符合退休資格勞工退休金給付所需者，應補足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以達監督功能。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現行勞動基準法針對適用勞退舊制勞工之雇主僅要求其提撥勞工月薪總額最低2%進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導致許多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於公司倒閉或退休後仍然領不到退休金。\n二、為了保障62萬勞退舊制勞工，並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故修法要求雇主應於年終檢視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如不足未來一年內符合退休資格勞工退休金給付所需者，應補足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以達監督功能。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六條　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前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02-05-21-修正:63","說明":"鑒於舊制勞工退休金僅要求雇主按月提撥勞工薪資總額最低2%，導致許多勞工退休後仍然領不到退休金。爰此增訂第二項，要求雇主應於年終檢視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如不足未來一年內符合退休資格勞工退休金給付所需者，應補足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以達監督功能。","修正":"第五十六條　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雇主應於年終檢視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如不足未來一年內符合退休資格勞工退休金給付所需者，應補足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n第一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21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