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21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麗君等33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2/LCEWA01_080512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2/LCEWA01_080512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麗君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609070302900"}],"提案人":["鄭麗君","葉宜津","陳亭妃","李昆澤","林佳龍","蔡其昌","陳其邁"],"連署人":["李俊俋","李應元","田秋堇","劉建國","何欣純","尤美女","周倪安","黃偉哲","許添財","蘇震清","段宜康","管碧玲","林淑芬","陳節如","許智傑","陳歐珀","邱志偉","薛凌","邱議瑩","趙天麟","吳秉叡","蕭美琴","葉津鈴","陳唐山","蔡煌瑯","林岱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18"],"會議代碼":"委員會-8-29-2"},{"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0"],"會議代碼":"委員會-8-29-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1"],"會議代碼":"委員會-8-29-4"},{"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8-29-5"},{"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8-29-6"},{"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8-29-7"},{"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1"],"會議代碼":"委員會-8-29-8"},{"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3"],"會議代碼":"委員會-8-29-9"},{"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4"],"會議代碼":"委員會-8-29-10"},{"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8"],"會議代碼":"委員會-8-29-11"},{"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6-09"]}],"mtime":"2024-01-18T10:24:3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30","last_time":"2015-06-09","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6547號","提案編號":"1607委16547","案由":"本院委員鄭麗君、葉宜津、陳亭妃、李昆澤、林佳龍、蔡其昌、陳其邁等33人，為賦予十八歲以上之年輕公民參政權，藉此擴展公民參與之基礎，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所謂投票年齡，乃對公職選舉具有投票權公民之最低年齡資格。鑑於投票年齡攸關公民選舉權之行使。世界各國多將其明文規定於憲法，惟亦有以法律明定者。至於在我國憲法上，憲法第一百三十條即將選舉權年齡明定於憲法之中。\n二、目前世界各民主國家，普遍以十八歲作為選舉權行使年齡。至於在我國，亦早在一九九二年即因國民大會代表提出「十八歲公民權」修憲案而廣受矚目。歷經二十餘年醞釀，降至十八歲之民意呼聲已超越維持原定年齡主張，而蔚為今日社會之主流意見。尤其環視世界上一六二個國家投票年齡訂在十八歲，亞洲鄰近國家中只有台灣與日本是二十歲，韓國在二○○七年亦已降至十九歲。台灣教育高度普及，昔日憲法明定投票年齡為二十歲之規定如今已淪為妨礙公民行使民權的憲法障礙，隨著時代演變，容有適時修正降低之迫切必要。\n三、至於為達成降低投票年齡之目的，作法上能否以修改選罷免相關法律為之即可？抑或僅能透過修憲方式為之？贊否兩說素有爭執。惟從法理而論，按憲法本係規範政府組織權限及人民權利保障之根本大法，故其多為抽象統合性之規範，其須透過司法解釋及授權國家機關作為（尤其是立法權），予以具體化補足其規範效力。然而憲法中亦不乏具體化或根本性之規範，例如國家政府組織基本架構、人身自由（憲法第八條）、總統副總統被選舉年齡（憲法第四十五條）、選舉權年齡（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以及教科文預算（憲法第一四六條）等如此等規範乃制憲者表明己力親為之部分，並非其他國家機關所得置喙，此即所謂「憲法保留」。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既明定行使選舉權之年齡限制，其即屬憲法保留範圍，此並非憲法委託範疇，立法者之形成自由自應受其拘束，倘立法者立法降低憲法所定選舉權年齡，則顯已踰越立法裁量之範圍，牴觸憲法規範而有違憲之虞。要之，若要降低投票年齡至十八歲公民，修改憲法乃是最無法理爭執空間的唯一解決途徑，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權從二十歲明文降至十八歲以上，以杜絕爭端。","對照表":[{"law_id":"04101","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law_content_id":"04101:04101:1946-12-25-制定:145","說明":"一、目前世界各民主國家，普遍以十八歲作為選舉權行使年齡。至於在我國，亦早在一九九二年即因國民大會代表提出「十八歲公民權」修憲案而廣受矚目。歷經二餘年醞釀，今日降至十八歲之民意呼聲已超越維持原定年齡主張，而蔚為社會主流意見。環視世界上一六二個國家投票年齡訂在十八歲。現行憲法規定已淪為妨礙公民行使民權之障礙，容有適時修正降低之迫切必要。\n\n二、至於為達成降低投票年齡之目的，作法上能否以修改選罷免相關法律為之即可？抑或僅能透過修憲方式為之？兩說針鋒相對。惟從法理而論，我國憲法第第一百三十條既明定行使選舉權之年齡限制，其即屬憲法保留範圍，此並非憲法委託範疇，立法者之形成自由自應受其拘束，倘立法者立法降低憲法所定選舉權年齡，則顯已踰越立法裁量之範圍，牴觸憲法規範而有違憲之虞。要之，若要降低投票年齡至十八歲公民，修改憲法乃最無法理爭議的唯一解決途徑，爰修改本條文字，明文將選舉權從二十歲降至十八歲以上，以杜絕爭端。","修正":"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21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