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21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0人","議案名稱":"「師資培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2/LCEWA01_080512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2/LCEWA01_080512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呂玉玲","李貴敏"],"連署人":["張嘉郡","詹凱臣","王惠美","陳鎮湘","邱文彥","江惠貞","楊玉欣","李桐豪","蔡錦隆","王育敏","徐少萍","簡東明","蘇清泉","吳育仁","盧秀燕","王廷升","孔文吉","盧嘉辰"],"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30"],"會議代碼":"委員會-8-8-22-13"}],"mtime":"2024-01-19T01:33:3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30","last_time":"2015-11-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1028號委員提案第16548號","laws":["01717"],"提案編號":"1028委16548","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李貴敏等20人，有鑑於教師能否於任職期間勝任教職，端賴其是否持續進修。一位教師如果僅以過去所學的知識來教導現在的學生，恐有不足處，非但無法達成教學專業的需求，亦不能符合教育實際的需要。教師法中亦明文規定，教師在職進修，不只是教師的權利，也是教師的義務；然教師進修在現行法雖已有相關規範，但僅及於原則性的片段性規範，並未對教師終身進修做全面性的法制規範，為此考量教師專業生涯中終身進修的必要性，爰提出師資培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確立有效的教師終身進修制度，增進教師教育專業素養，提升學校之教育品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教師進修在現行法令上雖已有規範，但或僅及於原則性的規範，如教師法、師資培育法，或僅及於進修方式及獎勵方式的片段性規範，如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並未對教師終身進修作全面性的法制規範。\n二、在眾多的教師在職進修活動方式中，除部分涉及個人誘因的加薪、晉級、積分計分與獲得學位之進修外，對在職進修是教師義務的認知，仍未能普遍成為每位教師的理念，一般而言教師針對進修仍過於被動。\n三、地方政府為提升所屬教師專業知能，雖訂有教師在職進修相關內涵，然卻常偏重關注當前發生問題的解決，或是一些政策性的考量與配合，較缺乏長遠性與整體性的規劃，以及從教師生涯發展的角度著眼。\n四、現行由於對教師進修未能明定時數，以致造成地方政府強制教師增能研習時，教師常以無法源依據，或以教育基本法第八條以違反專業自主，拒絕研習；教師未能與時俱進，已不符教育實際需要，爰透過此次「師資培育法」的修訂，賦予教師在職進修更明確的法源依據，俾有效增進教師教育專業素養，確實提升學校之教育品質。","對照表":[{"law_id":"01717","law_name":"師資培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師資培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進修：\n\n一、單獨或聯合設立教師進修機構。\n\n二、協調或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各類型教師進修課程。\n\n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開辦各種教師進修課程。\n\n前項第二款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專責單位，辦理教師在職進修。\n\n第一項第三款之認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17:01717:2002-06-20-全文修正:19","說明":"一、修正第一項，本文增列在職進修屬教師之義務。\n\n二、增列第二項，授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辦法之法源依據。\n\n三、現行條文第二項改列為第三項；現行條文第三項改列為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十九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於任職期間，應持續進修，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提供其進修：\n\n一、單獨或聯合設立教師進修機構。\n\n二、協調或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各類型教師進修課程。\n\n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開辦各種教師進修課程。\n\n前項教師進修方式、內容、每年應進修時數、學分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第一項第二款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專責單位，辦理教師在職進修。\n\n第一項第三款之認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21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