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21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6人","議案名稱":"「政治獻金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2/LCEWA01_080512_000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2/LCEWA01_080512_000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添財等17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20人、委員李應元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17人分別擬具「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120703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912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7人「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1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0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6070204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2070200800"}],"提案人":["陳歐珀"],"連署人":["潘孟安","葉津鈴","劉建國","高志鵬","尤美女","葉宜津","李俊俋","鄭麗君","陳節如","劉櫂豪","林佳龍","陳明文","趙天麟","黃偉哲","楊曜"],"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12"]}],"mtime":"2024-01-19T01:33:3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30","last_time":"2014-12-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6549號","laws":["01218"],"提案編號":"1044委16549","案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6人，有鑑於小額捐贈筆數眾多，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對於違反政治獻金法第七條不得捐贈者，時常不及查核抑或不及於期限內返還捐贈者或繳庫。惟因最低裁罰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遠高出捐贈金額之數倍或10餘倍，有失衡平。依現行法監察院無法就個案做出合理裁量，爰提出「政治獻金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對於違反政治獻金法第七條不得捐贈者，時常不及查核抑或不及於期限內返還捐贈者或繳庫，而遭監察院依政治獻金法第三十條裁罰。\n二、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所收受者多為小額捐贈，惟依政治獻金法第三十條，最低裁罰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遠高出捐贈金額之數倍或10餘倍，有失衡平。依現行法監察院無法就個案做出合理裁量，爰調降有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之罰鍰裁罰額度至6萬元，予監察院就個案有較大裁量空間，以符合平等原則。","對照表":[{"law_id":"01218","law_name":"政治獻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治獻金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申報、存入專戶、繳交或補正；屆期不申報、存入專戶、繳交或補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n\n一、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未將收受之政治獻金存入專戶。\n\n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未開立收據。\n\n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三項前段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不為申報、不依法定方式申報或故意為不實之申報。\n\n四、除依第二十五條規定應處刑罰之情形外，餘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將政治獻金依限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但已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盡查詢義務者，不在此限。\n\n五、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未依法定方式返還政治獻金。\n\n六、未依第二十條規定，設置收支帳簿或製作會計報告書。\n\n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後段、第三項後段、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將賸餘政治獻金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n\n八、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檢送收支憑證、證明文件、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n\n九、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保管收支憑證、證明文件。\n\n十、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支用政治獻金。\n\n有前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或第十款所定之情事者，其違反之政治獻金得沒入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時，追徵其價額。","law_content_id":"01218:01218:2008-07-18-全文修正:30","說明":"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所收受者多為小額捐贈，惟依政治獻金法第三十條，最低裁罰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遠高出捐贈金額之數倍或10餘倍，有失衡平。依現行法監察院無法就個案做出合理裁量，爰調降有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之罰鍰裁罰額度至6萬元，予監察院就個案有較大裁量空間，以符合平等原則。","修正":"第三十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申報、存入專戶、繳交或補正；屆期不申報、存入專戶、繳交或補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n\n一、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未將收受之政治獻金存入專戶。\n\n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未開立收據。\n\n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三項前段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不為申報、不依法定方式申報或故意為不實之申報。\n\n四、除依第二十五條規定應處刑罰之情形外，餘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將政治獻金依限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但已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盡查詢義務者，不在此限。\n\n五、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未依法定方式返還政治獻金。\n\n六、未依第二十條規定，設置收支帳簿或製作會計報告書。\n\n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後段、第三項後段、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將賸餘政治獻金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n\n八、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檢送收支憑證、證明文件、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n\n九、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保管收支憑證、證明文件。\n\n十、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支用政治獻金。\n\n有前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或第十款所定之情事者，其違反之政治獻金得沒入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時，追徵其價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21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