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21070202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議案名稱":"「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2/LCEWA01_080512_0005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2/LCEWA01_080512_0005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惠貞","顏寬恒"],"連署人":["林明溱","詹凱臣","張嘉郡","廖正井","盧秀燕","林鴻池","陳碧涵","王育敏","鄭天財 Sra Kacaw","王廷升","陳鎮湘","邱文彥","蔡錦隆","鄭汝芬","吳育仁","徐少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mtime":"2024-01-19T01:33:5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30","last_time":"2014-05-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1562號委員提案第16556號","laws":["02418"],"提案編號":"1562委16556","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顏寬恒等18人，鑑於行政院為因應政務需要推動組織改造，「勞動部組織法」於民國103年01月09日制定，同年01月29日公布施行，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升格為勞動部。爰此，擬具「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部」，以符法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418","law_name":"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行政院為處理本條例相關之股權轉讓事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二十日內，組成股權轉讓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n\n審議小組置成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之；其餘成員，由下列人員擔任：\n\n一、具廣播電視、法律、會計、財務、證券交易等專長之專家學者十一人，由各政黨（團）推薦之。\n\n二、財政部、交通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行政院新聞局代表各一人。\n\n三、非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工會代表一人。\n\n各政黨（團）、機關、工會未於本條例施行後十日內推薦或指定代表者，由行政院於三日內逕行補足。審議小組審議相關議案時，應邀請各該公股持有政府機關（構）、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代表一人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n\n審議小組為審議公股釋出事宜，得要求無線電視事業提供下列文件：\n\n一、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書及相關資訊。\n\n二、公司營運計畫及狀況。\n\n三、公司財產清冊及查核報告。\n\n四、員工人數及清冊。\n\n五、員工退職儲金之提撥及管理情形。\n\n六、公司稅務及法律方面需揭露之重大事項。\n\n七、其他審議小組指定之文件。\n\n審議小組成員應本公平、公正之立場行使職權，不得偏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議小組成員應自行迴避；其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時，召集人應令其迴避：\n\n一、審議事項涉及審議小組成員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n\n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有偏頗之虞者。","law_content_id":"02418:02418:2006-01-03-制定:9","說明":"配合「勞動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部」。","修正":"第七條　行政院為處理本條例相關之股權轉讓事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二十日內，組成股權轉讓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n\n審議小組置成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之；其餘成員，由下列人員擔任：\n\n一、具廣播電視、法律、會計、財務、證券交易等專長之專家學者十一人，由各政黨（團）推薦之。\n\n二、財政部、交通部、勞動部及文化部代表各一人。\n\n三、非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工會代表一人。\n\n各政黨（團）、機關、工會未於本條例施行後十日內推薦或指定代表者，由行政院於三日內逕行補足。審議小組審議相關議案時，應邀請各該公股持有政府機關（構）、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代表一人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n\n審議小組為審議公股釋出事宜，得要求無線電視事業提供下列文件：\n\n一、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書及相關資訊。\n\n二、公司營運計畫及狀況。\n\n三、公司財產清冊及查核報告。\n\n四、員工人數及清冊。\n\n五、員工退職儲金之提撥及管理情形。\n\n六、公司稅務及法律方面需揭露之重大事項。\n\n七、其他審議小組指定之文件。\n\n審議小組成員應本公平、公正之立場行使職權，不得偏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議小組成員應自行迴避；其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時，召集人應令其迴避：\n\n一、審議事項涉及審議小組成員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n\n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有偏頗之虞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21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