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21070202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議案名稱":"「公路法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2/LCEWA01_080512_0005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2/LCEWA01_080512_0005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惠貞","顏寬恒"],"連署人":["林明溱","詹凱臣","張嘉郡","廖正井","盧秀燕","林鴻池","陳碧涵","王育敏","鄭天財 Sra Kacaw","王廷升","陳鎮湘","邱文彥","蔡錦隆","鄭汝芬","吳育仁","徐少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mtime":"2024-01-19T01:34:0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30","last_time":"2014-05-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462號委員提案第16560號","laws":["02016"],"提案編號":"462委16560","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顏寬恒等18人，鑑於行政院為因應政務需要推動組織改造，「勞動部組織法」於民國103年01月09日制定，同年01月29日公布施行，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升格為勞動部。爰此，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部」，以符法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016","law_name":"公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路法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一條之一　汽車檢驗及汽車駕駛考驗，應由檢定合格並領有證照之人員為之。\n\n前項汽車檢驗及汽車駕駛考驗人員之檢定方式、類別、資格、科目、訓練、考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n修護汽車，應由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之人員為之。\n\n前項汽車修護技工與汽車修護技術士之檢定方式、類別、資格、科目、訓練、考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定之。","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02-01-18-修正:70","說明":"配合「勞動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部」。","修正":"第六十一條之一　汽車檢驗及汽車駕駛考驗，應由檢定合格並領有證照之人員為之。\n\n前項汽車檢驗及汽車駕駛考驗人員之檢定方式、類別、資格、科目、訓練、考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n修護汽車，應由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之人員為之。\n\n前項汽車修護技工與汽車修護技術士之檢定方式、類別、資格、科目、訓練、考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勞動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21070202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