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22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7人","議案名稱":"「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2/LCEWA01_080512_000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2/LCEWA01_080512_000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4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4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6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2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根德等19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葉津鈴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忠信等2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麗環等5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4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19070301300"},{"議案名稱":"行政院「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61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41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40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6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0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2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20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0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9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9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忠信等21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50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11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22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4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0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7070200400"}],"提案人":["陳歐珀"],"連署人":["葉津鈴","李昆澤","劉建國","葉宜津","劉櫂豪","黃偉哲","蔡其昌","高志鵬","陳明文","趙天麟","林佳龍","李俊俋","鄭麗君","潘孟安","陳節如","楊曜"],"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1-05"],"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31"],"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4"],"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3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19"]}],"mtime":"2024-01-19T01:33:4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30","last_time":"2015-01-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962號委員提案第16552號","laws":["02520"],"提案編號":"962委16552","案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7人，鑒於水污染防治法處以廢水偷排之量刑額度，相較輕於廢棄物清理法廢液之棄置，致使同一環境污染屬性行為，卻因不同管制法規，而有刑度輕重之別，有失公平。遂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以提高其刑度與廢棄物清理法趨於一致，使不肖違法廠商無從擇輕規避。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環境法規對於廢水與廢液因不同認定，而分別歸於水污染防治法及廢棄物清理法加以區分管制，導致事業機構如將廢水直接偷排（或注入地下水體或排放於土壤），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用以油罐車或容器載出廠外棄置，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則處以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刑度輕重之別，無異提供權衡機會，誘使違法者直接偷排犯罪，費工裝載棄置，反而不利。\n二、上述之不同認定，或有所謂廢水濃度低、廢液濃度高之區別，惟究其污染本質並無不同，且從總量管制觀點視之，廢水量大、廢液量小，對環境的侵害法益亦無差異之處。國內每年發生百餘件之偷排或棄置有害污染案件，不肖業者利之驅使，重罰已難以遏止，倘再有刑度輕重之別，不僅有失公允，也讓違法者有擇輕規避之處。\n三、偷排有害廢水涉有故意污染土壤或地下水之犯意，並加諸後續污染控制或整治之困難度。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三十三條之刑責亦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本修正案將可兼收水污法、廢清法及土污法三者不同法律間之公平及比例原則。","對照表":[{"law_id":"02520","law_name":"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law_content_id":"02520:02520:2002-04-25-全文修正:40","說明":"一、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二、廢液歸屬廢棄物範疇，僅為較濃縮之廢水。有害廢水直接大量偷排與有害廢棄物桶裝棄置，皆為嚴重環境污染行為，對環境的侵害程度完全相同。是以，其量刑及罰金額度不應有所不同。\n\n三、提高加重有害廢水偷排之量刑，有助於強化法律公平原則，及宣示環保打擊污染犯罪之決心。","修正":"第三十六條　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處負責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現行":"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未經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許可，將含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污）水注入於地下水體或排放於土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2520:02520:2002-04-25-全文修正:41","說明":"同上述第三十六條說明。","修正":"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未經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許可，將含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污）水注入於地下水體或排放於土壤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22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