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22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0人","議案名稱":"「原住民族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2/LCEWA01_080512_0008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2/LCEWA01_080512_0008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廖國棟","鄭天財 Sra Kacaw","簡東明","高金素梅","林明溱"],"連署人":["王廷升","詹凱臣","蘇清泉","丁守中","黃昭順","盧秀燕","王育敏","邱文彥","王惠美","王進士","陳超明","盧嘉辰","張嘉郡","江惠貞","孔文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mtime":"2024-01-19T01:35:2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30","last_time":"2014-05-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1737號委員提案第16857號","laws":["01748"],"提案編號":"1737委16857","案由":"本院委員廖國棟、鄭天財、簡東明、高金素梅、林明溱等20人，鑒於「高級中等教育法」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已於102年7月10日與103年1月29日分別公布施行，為統一現行原住民族中央行政機關名稱及修正原條文國民教育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並保障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之原住民學生每周至少有一節課，可學習其族群語言、文化及歷史之權利，爰提案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業於103年1月29日公布施行，依該法第一條規定「行政院為統合原住民族政策，保障原住民族權益，辦理原住民族業務，特設原住民族委員會。」然現行「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條條文之中央主管機關名稱仍為「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為符合現行法令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名稱，爰提案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條條文，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n二、102年7月10日公布之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九年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合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為統一其名稱，爰修正原住民教育法第二十一條之國民教育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n三、原民會103年將施行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新的分級制度。未來原住民族學生升學高中、大學，均需通過初、中級認證方可獲得加分。然目前僅國小、國中將將族語列為必修課程，為維護原住民族文化、歷史及語言之傳承，並避免原住民族高中職學生，因未研修民族教育課程，使得原住民學生升學權益受到損害，爰提案新增第二十一條之一，要求各級政府應規劃受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原住民學生研修一定比例之民族教育課程，且不得少於一節課，以保障原住民族學生研修原住民族教育之權利。","對照表":[{"law_id":"01748","law_name":"原住民族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稱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原住民族之一般教育，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劃辦理；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由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規劃辦理，必要時，應會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之。\n\n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置原住民族一般教育專責單位。","law_content_id":"01748:01748:2004-08-19-全文修正:4","說明":"「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既於103年1月29日公布，明定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名稱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為符合現行規定之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名稱，爰將原條文「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修正":"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稱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原住民族之一般教育，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劃辦理；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由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規劃辦理，必要時，應會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之。\n\n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置原住民族一般教育專責單位。"},{"現行":"第二十一條　各級政府對學前教育及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學生，應提供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之機會。","law_content_id":"01748:01748:2004-08-19-全文修正:24","說明":"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條規定將國民教育修正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另為強化保障原住民族學生研習期族語、歷史與文化等課程權利，將提供修正為保障，機會修正為權利。","修正":"第二十一條　各級政府對學前教育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階段之原住民學生，應保障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之權利。"},{"現行":"","說明":"為因應未來12年基本國民教育施行，與原民會103年採行新的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分級制度，避免高中學校未開授民族教育相關課程，致使原住民學生權益受到損害，爰新增要求各級政府應規畫原住民族學生每周研修至少一節民族教育相關課程。","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一　各級政府對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階段之原住民學生，應規劃其研修一定比例之民族教育課程，其課程每學年度授課節數一星期不得少於一節。\n\n前項原住民教育課程研修比例，由教育部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22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