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22070202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7人","議案名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2/LCEWA01_080512_0009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2/LCEWA01_080512_0009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簡東明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024070300200"}],"提案人":["簡東明"],"連署人":["呂學樟","呂玉玲","江啟臣","王惠美","楊玉欣","張嘉郡","丁守中","鄭天財 Sra Kacaw","邱文彥","李桐豪","蘇清泉","林明溱","詹凱臣","陳鎮湘","吳育昇","陳雪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0-20"],"會議代碼":"委員會-8-6-15-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0-24"]}],"mtime":"2024-01-19T01:35:4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30","last_time":"2014-10-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1684號委員提案第16864號","laws":["01203"],"提案編號":"1684委16864","案由":"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7人，鑑於居住於台灣地區天主教傳教家庭中，父母雖然從事傳教工作，服務於台灣社會，其子女因此長期在台就學及就業，但一旦年滿20歲時，仍無法取得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權。因此，本席爰提案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放寬其子女取得外僑居留、永久居留權證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經查，1988年5月時，教會新慕道之路傳教家庭首次抵台，本是應高雄教區總主教之邀請來台從事傳教工作，接續由單國璽樞機主教邀請經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及本篤十六世派遣來台，至今已滿二十五年。\n二、目前高雄教區部分：有14個傳教家庭，台南教區：有5個家庭，台北教區：有2個家庭，共全台計有21個傳教家庭，正在台灣傳教服務。傳教家庭由父母帶著子女，離鄉背井，放棄了自己的工作，遠離了親人，依靠信仰天主來到台灣，挨家挨戶拜訪敲門開始，找回失聯的教友，並以共同生活，使教友信仰堅定，於每年聖誕假期公演真人馬槽話劇，傳遞福音，吸引民眾認識信仰，鼓勵年輕人向善、探視安慰病人（無論是否教友）等，對地方教會工作多所貢獻。\n三、依據移民法及就業服務法規定：傳教士在台只能傳教，其子女亦無法就業。傳教家庭子女在台出生、成長，從幼兒期念本地的幼稚園開始，接著念小學、中學到大學，在台灣交朋友，體驗本地人的熱情、風俗、民情與文化，其語言及思想已與台灣人相仿，以台灣為家，但是年滿20歲時就無法再以依親方式在台居留，只好繼續讀書，以獲得學生簽證，但畢業後按規定，無法就業，仍然要面臨無法居留的窘境；不能繼續讀書者，將更早被迫分離。再者，孩子們居住在台灣二十年也無法申請永久居留，因為依親及就學期間的居留均不計算。\n四、目前傳教家庭子女中，已經面臨和即將面臨居留問題的名單，共23位。其中20歲以上有11位，有2位已是傳教士，8位就學中，還有1位目前持觀光簽證，在台停留，今年滿20歲有3位，其他陸續將滿20歲，共有8位。\n五、若能修正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讓傳教士子女在台依親期間可列入居留時間，以獲得資格申請永久居留，此為宗教界所企盼。","對照表":[{"law_id":"01203","law_name":"入出國及移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n\n一、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不得申請。\n\n二、未滿二十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n\n三、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n\n四、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n\n五、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n\n六、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n\n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國後，因居留原因變更，而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但有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者，不得申請。\n\n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居留原因，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者，應重新發給外僑居留證，並核定其居留效期。","law_content_id":"01203:01203:2007-11-30-全文修正:28","說明":"一、經查，1988年5月時，教會新慕道之路傳教家庭首次抵台，本是應高雄教區總主教之邀請來台從事傳教工作，接續由單國璽樞機主教邀請經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及本篤十六世派遣來台，至今已滿二十五年。\n\n二、目前高雄教區部分：有14個傳教家庭，台南教區：有5個家庭，台北教區：有2個家庭，共全台計有21個傳教家庭，正在台灣傳教服務。傳教家庭由父母帶著子女，離鄉背井，放棄了自己的工作，遠離了親人，依靠信仰天主來到台灣，挨家挨戶拜訪敲門開始，找回失聯的教友，並以共同生活，使教友信仰堅定，於每年聖誕假期公演真人馬槽話劇，傳遞福音，吸引民眾認識信仰，鼓勵年輕人向善、探視安慰病人（無論是否教友）等，對地方教會工作多所貢獻。\n\n三、依據移民法及就業服務法規定：傳教士在台只能傳教，其子女亦無法就業。傳教家庭子女在台出生、成長，從幼兒期念本地的幼稚園開始，接著念小學、中學到大學，在台灣交朋友，體驗本地人的熱情、風俗、民情與文化，其語言及思想已與台灣人相仿，以台灣為家，但是年滿20歲時就無法再以依親方式在台居留，只好繼續讀書，以獲得學生簽證，但畢業後按規定，無法就業，仍然要面臨無法居留的窘境；不能繼續讀書者，將更早被迫分離。再者，孩子們居住在台灣二十年也無法申請永久居留，因為依親及就學期間的居留均不計算。\n\n四、目前傳教家庭子女中，已經面臨和即將面臨居留問題的名單，共23位。其中20歲以上有11位，有2位已是傳教士，8位就學中，還有1位目前持觀光簽證，在台停留，今年滿20歲有3位，其他陸續將滿20歲，共有8位。\n\n五、若能修正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讓傳教士子女在台依親期間可列入居留時間，以獲得資格申請永久居留，此為宗教界所企盼。","修正":"第二十三條　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n\n一、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不得申請。\n\n二、未滿二十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n\n三、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n\n四、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n\n五、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n\n六、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n\n七、已滿二十歲子女因無法取得工作簽證，其父母仍在台灣合法居留，基於人道精神，可延長依親居留到就業為止。\n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國後，因居留原因變更，而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但有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者，不得申請。\n\n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居留原因，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者，應重新發給外僑居留證，並核定其居留效期。"},{"現行":"第二十五條　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但以就學或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之原因許可居留者及以其為依親對象許可居留者，在我國居留（住）之期間，不予計入：\n\n一、二十歲以上。\n\n二、品行端正。\n\n三、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n\n四、符合我國國家利益。\n\n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外國人曾在我國合法居住二十年以上，其中有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要件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n\n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雖不具第一項要件，亦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n\n一、對我國有特殊貢獻。\n\n二、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n\n三、在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產業等各專業領域，參加國際公認之比賽、競技、評鑑得有首獎者。\n\n外國人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經審核許可且實行投資者，同意其永久居留。\n\n外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n\n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外僑永久居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n\n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發給外僑永久居留證。\n\n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外國人每年申請在我國居留或永久居留之配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但因投資、受聘僱工作、就學或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而依親居留者，不在此限。\n\n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之。","law_content_id":"01203:01203:2007-11-30-全文修正:30","說明":"修正以其為依親對象許可居留者或就學十年以上，在我國居留（住）之期間，予以計入。","修正":"第二十五條　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但以就學或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之原因許可居留者；為依親對象許可居留者或就學十年以上，在我國居留（住）之期間，予以計入：\n\n一、二十歲以上。\n\n二、品行端正。\n\n三、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n\n四、符合我國國家利益。\n\n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外國人曾在我國合法居住二十年以上，其中有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要件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n\n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雖不具第一項要件，亦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n\n一、對我國有特殊貢獻。\n\n二、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n\n三、在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產業等各專業領域，參加國際公認之比賽、競技、評鑑得有首獎者。\n\n外國人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經審核許可且實行投資者，同意其永久居留。\n\n外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n\n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外僑永久居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n\n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發給外僑永久居留證。\n\n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外國人每年申請在我國居留或永久居留之配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但因投資、受聘僱工作、就學或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而依親居留者，不在此限。\n\n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22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