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22070202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7人","議案名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2/LCEWA01_080512_0009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2/LCEWA01_080512_0009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簡東明"],"連署人":["呂玉玲","王育敏","盧秀燕","潘維剛","呂學樟","江啟臣","王惠美","蔣乃辛","陳雪生","蘇清泉","詹凱臣","鄭天財 Sra Kacaw","楊應雄","魏明谷","蔡錦隆","蔡正元"],"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mtime":"2024-01-19T01:35:4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30","last_time":"2014-05-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1061號委員提案第16863號","laws":["01448"],"提案編號":"1061委16863","案由":"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7人，鑑於國軍武職人員因從事戰鬥行為或其他國防相關任務，攸關國家安全及軍事需要，該等人員之養成過程、官階任用資格之年齡限制、陞遷條件及服從義務等均與文職人員不同，難與公務人員退休為相同之規範。除上校、少將階級之退伍，年齡上大致符合退休之意義。其他軍隊中之中堅階層，特別上尉階級之退伍，最大年限僅十五年，實為過早。對國家而言，亦乃人力資源之浪費。因此，本席爰提案將現役上尉、少校服役年限同等修改為二十年，以提昇軍中幹部階層素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國軍校級以下軍官之退伍，其年齡約僅四十歲左右，並非職業性的退休，而僅僅受限於軍人的任務特性使然。基於武職人員從事戰鬥行為或其他與國防相關之任務，攸關國家安全及軍事需要，又該等人員之養成過程、官階任用資格之年齡限制、陞遷條件及服從之義務等均與文職人員不同，難與公務人員退休作相同之規定，應為特別考量。\n二、因此，除上校、少將階級的退伍，年齡上之限制，大致符合退休之意義。但其他軍隊中堅階層，特別對於上尉階級之退伍年齡而言，尚為過早，僅僅服役十五年，便被迫離開軍隊，若依現行規定計算，約僅四十歲左右，同時軍職退伍回到社會，不易轉業，此對國家而言，乃人力資源之浪費，因此，本席爰提案將上尉、少校階級同等視之，服役期限均改為二十年。","對照表":[{"law_id":"01448","law_nam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左：\n\n一、士官與除役年齡同。\n\n二、少尉、中尉十年。\n\n三、上尉十五年。\n\n四、少校二十年。\n\n五、中校二十四年。\n\n六、上校二十八年。\n\n七、少將五十七歲。\n\n八、中將六十歲。\n\n九、上將六十四歲。\n\n前項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n\n一級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不受第一項第九款之限制。","law_content_id":"01448:01448:1995-07-13-制定:7","說明":"一、配合法制作業體例，修正第一項序言之「左」為「下」，並於第一款定明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齡，及增訂第二款規定士官長服現役最大年齡，現行第二款至第八款則配合移列為第三款至第九款。\n\n二、其中，上尉僅服役十五年，便被迫離開軍隊，若軍職退伍回到社會，不易轉業，此對國家而言，乃人力資源之浪費，因此，應將上尉、少校階級同等視之，服役期限均改為二十年。\n\n三、世界各先進國家之軍人均已無不受現役最大年限（年齡）限制之設計，爰將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九款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區分為「二級上將」與「一級上將」，二級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不變，並移列為第十款；另增訂第十一款，明定一級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為七十歲，並配合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項規定。\n\n四、鑒於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並未服現役實職，爰於現行條文第二項增訂但書，規定軍官、士官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大年限期間之規定。\n\n五、增訂第三項，修正理由同第五條說明三。","修正":"第六條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下：\n\n一、下士、中士、上士：五十歲。\n二、士官長：五十八歲\n\n三、少尉、中尉：十年。\n\n四、上尉、少校：二十年。\n\n五、中校：二十四年。\n\n六、上校：二十八年。\n\n七、少將：五十七歲。\n\n八、中將：六十歲。\n\n九、二級上將：六十四歲。\n\n十、一級上將：七十歲。\n\n前項服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大年限期間。\n\n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原規定晉任一級上將者，不受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22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