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23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7人","議案名稱":"「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2/LCEWA01_080512_001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2/LCEWA01_080512_001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潘孟安"],"連署人":["許智傑","薛凌","李應元","段宜康","葉宜津","邱志偉","陳其邁","李俊俋","柯建銘","吳秉叡","蕭美琴","鄭麗君","蔡煌瑯","邱議瑩","管碧玲","陳唐山"],"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mtime":"2024-01-19T01:36:4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30","last_time":"2014-05-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1539號委員提案第16874號","laws":["01935"],"提案編號":"1539委16874","案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7人，鑑於民營公用事業之「天然氣事業」，其基本費之計收，顯非合理；實應改採從量計費，以減輕民眾負擔；爰擬具「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全國天然氣接管用戶多達290萬戶，分由25家天然氣公司供氣，天然氣收費方式係以現行煤氣事業供應之氣體費率分為基本費（每月每戶基本費）及從量費；惟用戶於申裝初始即已繳納「申請費、審圖費、檢驗費、本支管補助費、道路修補費、表內管工料費、表外管工料費、裝表工本費」等費用；但現每月每戶基本費中又將「表外管汰換作業成本＋計量表成本＋抄表成本＋收費成本＋定期安全檢查成本＋資訊服務成本＋按費率基礎分離之資金成本」等納入計算加以計收，疑有重複收取情形，同時相關成本之計算基準，亦未充分揭露。\n二、猶有甚者，於現代家庭人口規模逐漸減少情況下，用電底度計費易導引用戶浪費資源，對空戶收取基本費亦屬無理，因此，該基本費收費制度確有取消之必要。\n三、於相關事業未充分揭露設備建置等成本內涵之情況下，基本費之收取欠缺合理性及正當性，於天然氣事業法制定通過前，為茲規範，爰提出「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天然氣收費標準改採從量計費單一標準，計費基準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對照表":[{"law_id":"01935","law_name":"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民營公用事業，訂立或修正有關公眾用戶之收費，及各項規章，應呈由地方監督機關，簽具意見，轉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law_content_id":"01935:01935:1933-10-27-全文修正:7","說明":"一、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n\n二、依「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所定「煤氣事業管理規則」，天然氣事業，係煤氣業之一，且具公用事業性質；同時，現行法規更賦該事業具有區域性獨占之地位。現行煤氣事業供應之氣體費率分為基本費（每月每戶基本費）及從量費；惟用戶於申裝初始即已繳納「申請費、審圖費、檢驗費、本支管補助費、道路修補費、表內管工料費、表外管工料費、裝表工本費」等費用；但現每月每戶基本費中又將「表外管汰換作業成本＋計量表成本＋抄表成本＋收費成本＋定期安全檢查成本＋資訊服務成本＋按費率基礎分離之資金成本」等納入計算加以計收，疑有重複收取，同時相關成本之計算基準，亦未充分揭露。\n\n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儘速就相關成本之計算予以充分揭露、基本費訂定標準進行檢討，以及儘速完備相關管理法規。\n\n四、爰明定天然氣事業應採從量計費單一收費標準，取消基本費制度，並要求相關計費方式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修正":"第七條　民營公用事業，訂立或修正有關公眾用戶之收費，及各項規章，應呈由地方監督機關，簽具意見，轉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n\n前項民營公用事業之煤氣業，其中天然氣事業之收費，應從量計收。\n天然氣事業之費用計算基準，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23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