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23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7人","議案名稱":"「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2/LCEWA01_080512_001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2/LCEWA01_080512_001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偉哲"],"連署人":["陳節如","吳宜臻","陳亭妃","蘇震清","許智傑","田秋堇","李應元","許添財","葉宜津","林佳龍","何欣純","薛凌","陳唐山","李俊俋","蕭美琴","段宜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mtime":"2024-01-19T01:37:4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30","last_time":"2014-05-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1429號委員提案第16878號","laws":["02033"],"提案編號":"1429委16878","案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7人，鑒於捷運已成為都會地區主要通勤之交通運輸工具，載客量亦逐年成長，相關之暴力事件時有所聞，甚而有持刀隨機殺人者，可見大眾捷運法對於乘客之規範仍有不足，爰此擬具「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目前北高捷運已成為都會地區主要通勤之交通運輸工具，高雄捷運近年日平均運量約16萬人次，台北捷運近年日平均運量約150萬至170萬人次，然而在乘客規範部分，卻仍有漏未規範之處。\n二、以103年5月間發生之暴力事件為例，先有男子因心情不好，隨機毆打其他乘客，造成三名女子受傷；幾日後更發生歹徒以針筒隨機刺傷路人事件，受傷乘客手臂出現一公分傷口還滲血；近日更發生持刀隨機殺人事件，造成25人輕重傷，4人死亡。\n三、上述案例之行為，除以中華民國刑法相繩外，大眾捷運法卻未為處罰規範，然而刑法之構成要件較為嚴格，且需經由司法判決，對於行為之嚇止效果較不即時，實有修法之必要。\n四、綜上所述，為防範乘客間之暴力行為，維護民眾搭乘大眾捷運之安全，特此擬具「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以期有效遏止捷運暴力事件再度發生。","對照表":[{"law_id":"02033","law_name":"大眾捷運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輛內。\n\n二、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n\n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經天橋或地下道，跨越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n\n有前項情形之一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n\n未滿十四歲之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監督不周，致違反第一項規定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law_content_id":"02033:02033:2013-05-21-修正:68","說明":"一、近日發生捷運上持刀隨機殺人事件，其中顯示對於乘客所攜物品之規範仍有漏洞，故於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增訂攜帶「槍砲、刀械」等物品，亦應處罰鍰。\n\n二、捷運已成為都會地區主要通勤之交通運輸工具，然而對於乘客與乘客之間規範仍有欠缺，如乘客間鬥毆除雙方之外，仍有可能影響第三人之安全及權益。而單方面向他人以強暴脅迫等方式施行影響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行為，也未在本法中明訂罰則，故本次新增第四款。\n\n三、因本條第一項之各款行為之危險性重大，目前之罰鍰金額並不足以嚇止民眾違法，故將罰鍰金額提高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修正":"第五十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未經許可攜帶槍砲、刀械或其他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輛內。\n\n二、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n\n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經天橋或地下道，跨越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n\n四、於車廂、車站或月台上鬥毆，或以強暴脅迫等方式施行影響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行為。\n有前項情形之一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n\n未滿十四歲之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監督不周，致違反第一項規定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23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