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26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2/LCEWA01_080512_001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2/LCEWA01_080512_001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高志鵬","吳宜臻","黃偉哲","管碧玲","段宜康","田秋堇","葉宜津","潘孟安","陳唐山","何欣純","蕭美琴","葉津鈴","鄭麗君","李俊俋","陳亭妃","陳節如","蘇震清","李應元","李昆澤","許添財"],"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mtime":"2024-01-19T01:37:5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30","last_time":"2014-05-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16890號","laws":["03134"],"提案編號":"1749委16890","案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鑑於化粧品雖屬人類生活中常見使用的物品或商品，但非維持人類生命所必需。且其安全性之試驗，絕多大數已可採用非活體動物試驗方法，而歐盟、印度、以色列諸國，也已先後立法禁止以活體動物測試化粧品或其成分。為呼應國際動物保護潮流，減少我國實驗動物之使用，特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除特殊情況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禁止於化粧品研發、測試與生產過程中，使用活體動物進行試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動物保護法雖以「尊重生命、保護動物」為宗旨，惟於第三章「動物之科學應用」各條文中，允許以活體動物實驗，包括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科學應用行為。故常被稱為「合法」的動物虐待！\n二、化粧品雖屬人類生活中常見使用的物品或商品，但非維持生類生命所必需。且其安全性之試驗，絕多大數已可採用非活體動物試驗方法，歐盟去（2013）年7月11日起，境內所生產與販售之化妝品，自成分至成品，無論試驗國家為何，皆不得涉及任何動物實驗。\n三、為符合動保法宗旨，落實動物實驗3R原則─替代、減量、精緻化，以減少我國實驗動物之使用，特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除特殊情況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禁止於化粧品研發、測試與生產過程中，使用活體動物進行試驗。","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如某種成分，廣泛應用於化粧品，無其他替代物質。且有證據顯示，其可能造成人體傷害，非以活體動物進行實驗，不足以確認。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實驗。","修正":"第十八條之一　化粧品之研發與製造，除成分有損害人體健康之虞，致有進行活體動物實驗之必要外，不得以活體動物進行實驗。\n\n前項之成分以廣泛用於化粧品，且無其他替代物質使用者為限。\n\n進行第一項之活體動物實驗，需載明理由、方法、動物種類與數量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n\n化妝品成分活體動物實驗申請、許可及許可之撤銷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本法中央主管機關訂之。\n\n前項活體動物實驗之許可，及許可之撤銷，必要時，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聽證程序後定之。"},{"現行":"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n\n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n\n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n\n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n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07-12-14-修正:36","說明":"違反本法進行活體動物實驗，實屬故意虐待動物，比照現行條文，調整部分文字，並增訂對違反第十八條之一者之罰則。","修正":"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n\n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n\n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n\n三、違反十八條之一，未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以活體動物進行化粧品成品或半成品之研發、生產、測試。\n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n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26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