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26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8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2/LCEWA01_080512_001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2/LCEWA01_080512_001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淑芬","陳其邁"],"連署人":["黃偉哲","劉櫂豪","許智傑","段宜康","鄭麗君","蔡其昌","陳唐山","李俊俋","邱議瑩","姚文智","陳明文","薛凌","何欣純","陳節如","李應元","蕭美琴"],"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mtime":"2024-01-19T01:38:0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30","last_time":"2014-05-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6887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6887","案由":"本院委員林淑芬、陳其邁等18人，鑑於職業災害勞工為確認職業病鑑定結果之法定程序因逾二年未行使請求損害賠償，導致職災勞工請求賠償權利受損，爰比照勞保條例保險給付五年請求權之時限，修訂「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呈請公決。","說明":"一、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當勞工疑似罹患職業病或職業傷害時，縱使經職業醫學醫師診斷認定，若勞雇雙方對診斷有異議，仍可向縣市政府申請認定；另依同法第十三條規定，若勞雇任一方認定結果有異議或是縣市政府認定有困難，則可再呈送勞委會職業定鑑定委員會鑑定，鑑定所需時間約為六個月；假設最終鑑定結果，勞雇雙方仍有異議，則由法院法律訴訟判定。足見，為確認因工作罹患疾病與造成傷害之程序曠日廢時，當職災勞工經認定欲向雇主請求賠償，往往已超過民法規定二年請求權年限，損及勞工請求賠償之權利。\n二、查勞工保險條例已於101年修訂職業傷害保險給付請求權延長以五年不行使而消滅，為保障職業傷害勞工受領補償與請求賠償權利，爰比照勞保條例延長職業災害受領補償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為五年。（修正第六十一條）","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一條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n\n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68","說明":"一、依據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惟勞保條例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已於101年通過修正，由二年延長至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爰修正第一項職災受領補償權自二年延長為五年。\n\n二、另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然而，職災勞工請求損害賠償有其特殊性，需經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鑑定所需時間約6個月。確認鑑定結果往往已超過一年以上時間，導致職災勞工經常因上述確認鑑定結果程序，而超過請求損害賠償二年時限，損及職災勞工請求賠償權利。為此，爰比照勞保條例保險給付請求權為5年門檻，增列第三項明定損害賠償請求權為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修正":"第六十一條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n\n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n\n因職業災害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經鑑定確認罹患職業病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26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