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26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議案名稱":"「醫療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2/LCEWA01_080512_001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2/LCEWA01_080512_001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高志鵬","吳宜臻","許添財","黃偉哲","管碧玲","段宜康","葉宜津","李昆澤","蘇震清","李應元","潘孟安","葉津鈴","田秋堇","陳唐山","何欣純","鄭麗君","李俊俋","陳節如","蕭美琴","陳亭妃"],"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mtime":"2024-01-19T01:38:0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30","last_time":"2014-05-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1545號委員提案第16889號","laws":["02533"],"提案編號":"1545委16889","案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鑑於台灣醫療糾紛案件逐年成長，尤其以手術侵入性治療或檢查引起糾紛者居多，而現行醫療法並無強制「未成年人」須經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後才可以實施手術。考量未成年人之生理及心理狀態皆未臻成熟，且經濟尚未完全獨立，爰修訂「醫療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修正為未成年人施作手術等相關處置時，醫療機構應向其及法定代理人依醫療法規定說明外，並經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同意書後才可實施手術，以保護未成年者之身心發展安全、避免醫療糾紛。是否有當，呈請公決。","說明":"一、醫療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條係關於醫療決定權，其所指病人在醫生所建議的治療行為中，所做出之醫療決定。治療行為可區分為手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等，包括藥物注射、甚而以手術破壞身體完整性或涉及個人的生命權等等，其醫療風險必須由病人全部承擔。\n二、現行醫療法規範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卻又於條文放寬病人為未成年人可不需由法定代理人、親屬或關係人簽具同意書即可實施手術，此舉將導致病患恐不幸遭受醫師之誤診或未善盡告知義務致權益受損。\n三、近期尤以醫學美容之手術毋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所引起之醫療糾紛為最，在政府缺乏管制下，整形低齡化現象令人憂心；且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全國一年竟有約八百例未成年人接受醫學美容手術，其中多屬侵入性醫美手術。在社會輿論撻伐及民間團體關注下，日前衛生福利部公告，禁止醫師對18歲以下未成年人實施非醫療必要之醫療行為，項目包括眼部、鼻部整形、植髮、抽脂、削骨、臉部削骨、顱顏重整、拉皮、胸部整形（縮乳及隆乳）。\n四、為避免未成年者因醫療服務供應者的醫療資訊過度商業化與缺乏可信度，導致醫療資訊之不對等，造成身體權及生命權之損害，爰修法使未成年者、無法親自簽具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三條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n\n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n\n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70","說明":"一、刪除第二項之未成年人。\n\n二、現行法律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的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n\n三、然現行條文放寬對「未成年人」可不需由法定代理人、親屬或關係人簽具同意書即可實施手術，此舉將導致病患恐不幸遭受醫師之誤診或未善盡告知義務致權益受損。\n\n四、爰修正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始可為之。","修正":"第六十三條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n\n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n\n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六十四條　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n\n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71","說明":"一、刪除第二項之未成年人。\n\n二、現行法律規定醫療機構實施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的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n\n三、然現行條文放寬對「未成年人」可不需由法定代理人、親屬或關係人簽具同意書即可實施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此舉將導致病患恐不幸遭受醫師之誤診或未善盡告知義務致權益受損。\n\n四、爰修正醫療機構實施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始可為之。","修正":"第六十四條　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n\n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26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