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26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薛凌等29人","議案名稱":"「娛樂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2/LCEWA01_080512_001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2/LCEWA01_080512_001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薛凌"],"連署人":["林岱樺","黃偉哲","葉宜津","吳秉叡","邱議瑩","陳歐珀","吳宜臻","姚文智","邱志偉","陳明文","蔡其昌","蘇震清","蕭美琴","李昆澤","李俊俋","柯建銘","鄭麗君","李應元","陳其邁","段宜康","葉津鈴","許智傑","陳亭妃","何欣純","高志鵬","賴振昌","陳唐山","田秋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mtime":"2024-01-19T01:38:1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30","last_time":"2014-05-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165號委員提案第16884號","laws":["01527"],"提案編號":"165委16884","案由":"本院委員薛凌等29人，因娛樂稅法對於租稅客體採取「寓禁於徵」的態度，惟時代轉變，現代社會鼓勵文創，我國政府也補助獎勵本土電影事業，為何仍藉由租稅手段阻礙我國電影發展？有鑑於此，爰修訂娛樂稅法第五條，將本國語言片訂為免稅項目。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娛樂稅對其租稅客體採寓禁於徵的態度，惟現代社會中，電影已非傳統奢侈娛樂之行為需要被禁止，反而是被推崇鼓舞的文創產業。\n二、為推升台灣文化素質與國際能見度，創造更多優秀的電影相關人才，將本國電影的娛樂稅課稅規定訂為免稅，以鼓勵供需雙方共同營造友善文創環境。","對照表":[{"law_id":"01527","law_name":"娛樂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娛樂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左列稅率計徵之：\n\n一、電影，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本國語言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n\n四、各種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n\n五、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n\n六、撞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保齡球館，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law_content_id":"01527:01527:1980-05-27-制定:7","說明":"現代社會中電影事業已非奢侈娛樂行為，且為鼓勵電影文創人才，應給予租稅優惠培養人才與產業。","修正":"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左列稅率計徵之：\n\n一、電影，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本國語言片免稅。\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n\n四、各種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n\n五、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n\n六、撞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保齡球館，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26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