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26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7人","議案名稱":"「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2/LCEWA01_080512_001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2/LCEWA01_080512_001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謝國樑"],"連署人":["林郁方","馬文君","賴士葆","廖正井","林德福","林國正","王惠美","邱文彥","蔣乃辛","陳碧涵","李貴敏","簡東明","呂玉玲","孫大千","楊玉欣","徐少萍","丁守中","蘇清泉","盧秀燕","羅明才","王育敏","張嘉郡","李慶華","陳根德","楊應雄","林明溱"],"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mtime":"2024-01-19T01:36:1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30","last_time":"2014-05-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616號委員提案第16896號","laws":["01522"],"提案編號":"616委16896","案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7人，參酌近年政府所提供的租稅減免政策，為落實在照顧真正弱勢者，並求租稅的公允思考下，有逐漸修向連帶訂定「排富」條款之趨勢。而實務上假借身心障礙者名義、購置豪華車輛等規避牌照稅的情事，屢見不鮮，造成稅源流失，導致社會對此政策有許多質疑與批判。認身心障礙者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應以從人為主，免稅之客體應亦加以合理適當之限制，杜絕取巧規避行為，以免形成社會福利資源逆分配，造成國家財政資源的浪費。爰提出「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第七條第八款將身心障礙人士免稅精神由以車為主修向以人為主，並予以設定親等限制。再者，以汽缸總排氣量（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之限制，為排富條款之標準。\n二、第三十八條則為本次修正之第七條條文，明定自修正公布日之次年1月1日施行。","對照表":[{"law_id":"01522","law_name":"使用牌照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n\n一、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n\n二、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助航服務費之輪船。\n\n三、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海難救險船等。\n\n四、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專供衛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等。\n\n五、凡享有外交待遇機構及人員之交通工具，經外交部核定並由交通管理機關發給專用牌照者。\n\n六、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有固定特殊設備或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n\n七、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使用之交通工具，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者。\n\n八、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n\n九、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n\n十、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n\n十一、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但小客車引擎總排氣量超過二四○○CC者，不在此限。\n\n前項各款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非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law_content_id":"01522:01522:2007-07-20-修正:10","說明":"一、將身心障礙人士免稅精神由以車為主修向以人為主。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重點應在於車輛係「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至於是否「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應非所問。惟對甚他車輛所有者加以親等之限制，以免形成漏洞。\n\n二、身心障礙者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是政府照顧弱勢族群的福利措施，在考慮政府資源有限，且兼顧租稅平等原則，宜將免稅額予以定額限縮。\n\n三、惟考慮及身心障礙者多需依賴輔具，如輪椅等，對車輛空間有必要之需求，是其標準不宜太低，爰訂定汽缸總排氣量3,000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322英制馬力（HP或326.8公制馬力（PS）者為其限制。超過者一因或已超過適合的需求，再者其也屬較具有資力之家庭，與扶助弱勢立法精神未能切合，故不予免徵。\n\n四、爰增訂本條，以提供法源對對岸遊戲業者在國內之行銷作適度管理，以期維護國內廠商公平競爭的環境，並維護國內消費者權益。保險金額之給付與保險費係具有對價","修正":"第七條　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n\n一、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n\n二、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助航服務費之輪船。\n\n三、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海難救險船等。\n\n四、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專供衛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等。\n\n五、凡享有外交待遇機構及人員之交通工具，經外交部核定並由交通管理機關發給專用牌照者。\n\n六、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有固定特殊設備或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n\n七、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使用之交通工具，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者。\n\n八、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三千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三百二十二英制馬力（HP）或三百二十六點八公制馬力（PS）者，不予免徵。\n九、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n\n十、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n\n十一、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但小客車引擎總排氣量超過二四○○CC者，不在此限。\n\n前項各款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非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現行":"第三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522:01522:1962-01-26-全文修正:45","說明":"一、本條但書係新增。\n\n二、爰配合本次修正之第7條條文，明定自修正公布日之次年1月1日施行。","修正":"第三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七條條文，自修正公布日之次年一月一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26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