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26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7人","議案名稱":"「森林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2/LCEWA01_080512_001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2/LCEWA01_080512_001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森林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維剛等24人、委員李慶華等19人分別擬具「森林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4人、委員田秋堇等23人分別擬具「森林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許添財等17人擬具「森林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410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森林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30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維剛等24人「森林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1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19人「森林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22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4人「森林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23人「森林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16070200200"}],"提案人":["許添財","葉宜津"],"連署人":["許智傑","姚文智","李俊俋","蕭美琴","段宜康","田秋堇","李昆澤","李應元","吳秉叡","薛凌","陳亭妃","林岱樺","陳明文","管碧玲","陳學聖"],"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3-30"],"會議代碼":"委員會-8-7-19-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4-01"],"會議代碼":"委員會-8-7-19-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4-09"],"會議代碼":"委員會-8-7-19-6"}],"mtime":"2024-01-19T01:36:4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30","last_time":"2015-04-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917號委員提案第16880號","laws":["03107"],"提案編號":"917委16880","案由":"本院委員許添財、葉宜津等17人，有鑑於現行森林法對森林盜伐行為之相關規定，係以「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為構成要件行為，顯然是以財產法益的角度，來處罰森林盜伐行為。唯現今山老鼠猖獗，國家珍貴林業資源屢遭破壞，應以環境法益的角度增列明定「非法盜伐或毀損森林主、副產物」為其構成要件行為，並加重刑度與罰金，以嚇阻不肖之人破壞台灣永續林業資源發展。爰此，擬具修正「森林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現行法規增列「非法盜伐、毀損森林主、副產物」，兼顧財產法益與環境法益之立法意旨，並明定違反法令規定時應處罰之刑責與罰金，施以重典嚇阻不肖山老鼠侵害台灣珍貴森林資源。","對照表":[{"law_id":"03107","law_name":"森林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森林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收買贓物或為牙保者，依刑法規定處斷。","說明":"一、現行森林法對森林盜伐行為之相關規定，係以「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為構成要件行為，顯然是以財產法益的角度，來處罰森林盜伐行為。唯現今山老鼠猖獗，國家珍貴林業資源屢遭破壞，應以環境法益的角度增列明定「非法伐採或毀損森林主、副產物」為其構成要件行為，並加重刑度與罰金，以嚇阻不肖之人破壞台灣永續林業資源發展。\n\n二、關於刑責部分，現行法依刑法竊盜罪規定處斷之結果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司法實務上對盜伐的處罰往往過輕。爰此，擬修正違反上述規定時應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加強其罰金刑以避免其獲取不法利益之必要，爰增訂併科伐採物價額二倍以上罰金規定。","修正":"第五十條　非法盜伐、毀損或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伐採物價額二倍以上罰金。\n前項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26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