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26070202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及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2/LCEWA01_080512_001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2/LCEWA01_080512_001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楊曜","黃偉哲","邱議瑩","陳明文","李俊俋","周倪安","賴振昌","蘇震清","田秋堇","葉津鈴","陳節如","許添財","劉建國","段宜康","陳其邁","林岱樺","林淑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mtime":"2024-01-19T01:37:1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30","last_time":"2014-05-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161號委員提案第16907號","laws":["04552"],"提案編號":"161委16907","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鑒於現行民事與行政訴訟上訴期間均為二十天，而刑事訴訟上訴期間卻僅有十天，有各種不同期日規定當然會讓民眾搞不清楚，有必要考慮統一各種訴訟的上訴時效，因為法律不應讓人民覺得複雜及困擾。再者，刑事訴訟判決一經確定，則影響當事人利益甚鉅，若是因為被告在訴訟程序上來不及提出關鍵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無罪或非屬法定得聲請遲延上訴期間之回復原狀救濟，很可能一件冤獄就此發生。故本席等基於「凡與人民訴訟利益有關之規定者，必須要從寬認定，避免造成程序上之不利益。」之基本原則，且刑事訴訟法重要之目的即保障被告之權利與避免侵害人權，爰提「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及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為二十日，將其與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上訴之規定一致，以符合平等原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及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n\n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n\n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03-01-14-修正:359","說明":"凡與人民訴訟利益有關之規定，必須要從寬認定，避免造成程序上之不利益。而避免人民因法律規定之期間期日而受有不利益，應適度予以放寬，比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訂定上訴之法定期間（不變期間），作出修正。","修正":"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n\n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n\n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現行":"第三百四十九條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law_content_id":"04552:04552:1967-01-13-全文修正:375","說明":"一、為維護被告權益，現行上訴期間為十日，不如民事訴訟上訴期間為二十日，刑事判決對於當事人之影響不次於民事判決影響，甚至對人民權益更為重大，自應予以相同或較長之上訴期間，以符合平等原則。\n\n二、以住在大廈的一般民眾為例，為方便住戶，一般多設有管理委員會統一處理大廈內各種事務，並僱用管理員負責大廈管理及郵件代收等工作，性質上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因此從管理員簽收判決書的那一天就開始起算上訴期，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訂定上訴之法定期間（不變期間）為二十日，為避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規定不一造成困擾，以及避免侵害人民權益。\n\n三、刑事訴訟判決一經確定，則影響當事人利益甚鉅，若是因為被告在訴訟程序上來不及提出關鍵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無罪或是非屬法定得聲請遲延上訴期間之回復原狀救濟的話，很可能一件冤獄就此發生。","修正":"第三百四十九條　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26070202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