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26070203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2/LCEWA01_080512_001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2/LCEWA01_080512_001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731070300200"}],"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賴振昌"],"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7-30"],"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8-5-2-15-1"}],"mtime":"2024-01-19T01:37:2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30","last_time":"2014-07-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6915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044委16915","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鑑於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關於選舉票印製相關規定，漏未規定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上應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此在選舉實務上，使得投票人因不易辨識政黨所推薦之候選人，而發生誤投情況，影響選舉公平性，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上應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亦納入規範，俾使選舉更加公平合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依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條規定，所稱公職人員包括中央公職人員及地方公職人員；中央公職人員指立法委員，地方公職人員指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而同法第六十二條關於選舉票印製之相關規定，其中第一項第一款除規定，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之外；亦規定經政黨推薦之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卻漏未規定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上應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惟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上如未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在選舉實務上，使得投票人因不易辨識政黨所推薦之候選人，發生誤投情況，進而影響選舉公平性，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第一項第一款「立法委員」文字修正為「公職人員」，以含蓋所有地方公職人員，使得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上應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亦納入規範，並使選舉更加公平合理。","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二條　選舉票由選舉委員會按選舉區，依下列各款規定印製、分發及應用：\n\n一、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經政黨推薦之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印無。\n\n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政黨之號次、標章及名稱。\n\n前項第二款之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n\n第一項選舉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及顏色印製，並由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72","說明":"本條第一項第一款除規定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之外；亦規定經政黨推薦之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卻漏未規定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上應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惟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上如未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在選舉實務上，使投票人因不易辨識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發生誤投情況，進而影響選舉公平性，爰將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立法委員」文字修正為「公職人員」，以含蓋所有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使選舉更加公平。","修正":"第六十二條　選舉票由選舉委員會按選舉區，依下列各款規定印製、分發及應用：\n\n一、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經政黨推薦之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應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印無。\n\n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政黨之號次、標章及名稱。\n\n前項第二款之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n\n第一項選舉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及顏色印製，並由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26070203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