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26070204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議案名稱":"「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12/LCEWA01_080512_001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12/LCEWA01_080512_001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添財等17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20人、委員李應元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17人分別擬具「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120703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912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7人「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1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0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6人「政治獻金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1070201500"}],"提案人":["李應元"],"連署人":["楊曜","邱議瑩","林岱樺","李俊俋","陳節如","林淑芬","蘇震清","劉建國","段宜康","葉津鈴","黃偉哲","田秋堇","周倪安","賴振昌","潘孟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會期":"08-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5-30"],"會議代碼":"院會-8-5-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12"]}],"mtime":"2024-01-19T01:38:1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5-30","last_time":"2014-12-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12","會期":5,"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6919號","laws":["01218"],"提案編號":"1044委16919","案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為落實陽光政治，方便民眾進行監督，擬大幅公開政治獻金資訊，特擬具「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提高政治獻金之公開化、透明化：\n按政治獻金法第一條明文，為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健全民主政治發展，特制定本法；考量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相關政治活動，收受政治獻金，乃民主社會普遍之現象，故應使政治獻金之收支能以公開化、透明化的方式展現。\n二、現行規定不利監督\n本法雖規定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應公開，然而本法二十一條第五項所授權之查閱辦法，卻限定我國國民年滿20歲才能申請查閱政治獻金明細，還要求申請人務必親自到場查閱，不得委託他人；而查閱除每戶20元外，若要影印或列印資料，還要另行計費。上開規範將降低民眾查閱、監督政治獻金之意願，無法妥善達到政治獻金法之立法目的，且對於限制年滿20歲方能查閱之必要性令人存疑。\n三、免費揭露更多資訊\n本次修正放寬資訊公開的範圍，使不限於會計報告之收支結算書，而及於會計報告書全本，且進一步規範受理申報機關應提供得複製貼上之文字檔案，使有心監督之民眾，得順利建檔、數位化，有效降低現行法下監督之時間、金錢成本。","對照表":[{"law_id":"01218","law_name":"政治獻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前條會計報告書，政黨及政治團體由負責人或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並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擬參選人由其本人簽名或蓋章，收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並應於投票日後七十日內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申報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政黨、政治團體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n\n二、擬參選人應於選舉投票日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n\n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應自確定繼承人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n\n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如有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之情事者，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n\n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受理申報截止後三個月內彙整列冊，供人查閱；會計報告書之收支結算表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n\n前項查閱辦法，由受理申報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18:01218:2008-07-18-全文修正:21","說明":"一、本次修正放寬資訊公開的範圍，使不限於會計報告之收支結算書，而及於會計報告書全本。\n\n二、本次修正規範受理申報機關應提供得複製貼上之文字檔案，使有心監督之民眾，得順利建檔、數位化。\n\n三、刪除原有之第五項，蓋所申報之全部資料既已公開在電腦網路上，自毋庸規範查閱辦法，故刪除之。","修正":"第二十一條　前條會計報告書，政黨及政治團體由負責人或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並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擬參選人由其本人簽名或蓋章，收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並應於投票日後七十日內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申報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政黨、政治團體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n\n二、擬參選人應於選舉投票日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n\n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應自確定繼承人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n\n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如有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之情事者，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n\n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受理申報截止後三個月內彙整列冊與會計報告書之收支結算表，一同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且公開於電腦網路。\n前項公開於電腦網路之檔案類型須為得複製貼上之文字檔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26070204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