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29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3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1/LCEWA01_080601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1/LCEWA01_080601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盧秀燕","吳育仁","江啟臣"],"連署人":["蘇清泉","楊玉欣","羅明才","王惠美","楊瓊瓔","徐少萍","江惠貞","邱文彥","紀國棟","呂學樟","張嘉郡","詹凱臣","吳育昇","蔡正元","林國正","簡東明","楊應雄","林德福","陳鎮湘","鄭汝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4-09-12","2014-09-16"],"會議代碼":"院會-8-6-1"},{"會期":"08-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9-12","2014-09-16"],"會議代碼":"院會-8-6-1"}],"mtime":"2024-01-19T01:29:2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9-12","last_time":"2014-09-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會期":6,"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6927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6927","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吳育仁、江啟臣等23人，有鑑於先前酒駕車禍案件頻傳，造成死傷機率亦高，但礙於刑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處罰規定過輕，不易造成嚇阻效果，爰自去年即修改刑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關於酒駕案件之處罰及降低移送法辦之門檻。惟酒駕案件分為舉發案件和移送案件，舉發案件之罰鍰收入按比例分配地方政府；移送案件之罰金全數收歸國庫，現因降低移送法辦之門檻，致舉發案件減少，造成地方政府財政罰鍰收入短少。鑒此，本席提出增訂關於酒駕觸犯公共危險罪之罰金專案，作為各地方政府監視器建置、取締酒駕設備等治安改善事項之經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中華民國刑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原規定酒駕裁罰移送法辦之門檻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以上，現下修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即移送法辦。\n二、以臺中市政府為例，101年7月至9月取締酒後駕車計2668件，其中舉發案件計1567件，移送案件1101件，比例約6：4；102年同時期取締酒後駕車計3040件，其中舉發案件876件，移送案件2164件，比例3：7，倘以每件罰金6萬元計算（以臺中市政府針對酒駕案件所處之罰鍰金額平均計算，每件約為6萬元），中央政府3個月罰金收入增加6000萬元，每年約可增加2億4000萬元。\n三、鑒此，本席提出增訂關於酒駕觸犯公共危險罪之罰金專案，作為各地方政府監視器建置、取締酒駕設備等治安改善事項之經費。","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3-05-31-修正:218","說明":"因應修正酒駕移送法辦之門檻，造成地方政府財政罰緩收入短少，將致酒駕取締、治安改善執行之困難，爰增訂第二項規定將因酒駕所處之罰金，由主管機關規定依比例專款補助地方政府，俾利持續維護交通、治安之改善。","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前項第一款所處之罰金，應依比例專款補助地方政府，作為監視器建置、取締酒駕設備等治安改善事項之經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29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