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29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41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1/LCEWA01_080601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1/LCEWA01_080601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楊瓊瓔"],"連署人":["蔡錦隆","孔文吉","陳淑慧","顏寬恒","黃昭順","江啟臣","鄭汝芬","徐耀昌","詹凱臣","張慶忠","楊麗環","陳碧涵","陳超明","林德福","林國正","呂玉玲","林明溱","呂學樟","羅淑蕾","吳育仁","蔡正元","陳根德","黃志雄","賴士葆","王惠美","陳怡潔","陳學聖","楊玉欣","紀國棟","徐欣瑩","馬文君","簡東明","廖國棟","盧嘉辰","蘇清泉","王進士","李慶華","徐少萍","林滄敏","張嘉郡"],"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09-12","2014-09-16"],"會議代碼":"院會-8-6-1"},{"會期":"08-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9-12","2014-09-16"],"會議代碼":"院會-8-6-1"}],"mtime":"2024-01-19T01:30:2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9-12","last_time":"2014-09-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會期":6,"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6928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044委16928","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41人，鑑於18歲是公民權行使年齡的國際社會主流趨勢；另就國民教育水準與政治社會化而論，目前台灣絕大多數國民有相當基礎教育程度足夠能力行使公民權，故其行使投票權利年齡仍應視社會情況與人口結構之變遷予以調整，方不致阻礙民主政治之發展，故爰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將投票權利年齡修正為18歲，俾符民主原則及落實國民參政權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所謂的公民權基本上是界定在人民與國家間的積極參與關係上，諸如選舉權、被選舉權、服公職權。由於民主政治的重要內涵，在於每一個人都擁有公民權利，這種全民投票（universal suffrage）的理念是民主政治的重要指標，因之，昔日對選舉權所作的各種限制條件，如財產、教育、宗教信仰、居住期限、種族、性別、年齡，現已大部分被排除或降低。\n二、揆諸1969年由英國首開其端，法國、義大利（1969年）及美國（1971年）等歐美國家紛紛透過修法或修憲程序，將公民權的行使年齡由21歲降低至18歲。目前全世界包括英、美、法、德、義、澳大利亞等，已有162個國家將公民權年齡定為18歲，佔全世界國家的84%，相較之下，將公民權年齡定在20歲的日本、韓國、瑞士及台灣反而成了極少數。\n三、綜上，18歲是公民權行使年齡的國際社會主流趨勢，另就國民教育水準與政治社會化而論，目前台灣絕大多數國民有相當基礎教育程度足夠能力行使公民權，故其行使投票權利年齡仍應視社會情況與人口結構之變遷予以調整，方不致阻礙民主政治之發展，故爰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投票權利年齡修正為18歲，俾符民主原則及落實國民參政權利。","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9-05-12-修正:18","說明":"一、所謂的公民權基本上是界定在人民與國家間的積極參與關係上，諸如選舉權、被選舉權、服公職權。由於民主政治的重要內涵，在於每一個人都擁有公民權利，這種全民投票（universal suffrage）的理念是民主政治的重要指標，因之，昔日對選舉權所作的各種限制條件，如財產、教育、宗教信仰、居住期限、種族、性別、年齡，現已大部分被排除或降低。\n\n二、揆諸1969年由英國首開其端，法國、義大利（1969年）及美國（1971年）等歐美國家紛紛透過修法或修憲程序，將公民權的行使年齡由21歲降低至18歲。目前全世界包括英、美、法、德、義、澳大利亞等，已有162個國家將公民權年齡定為18歲，佔全世界國家的84%，相較之下，將公民權年齡定在20歲的日本、韓國、瑞士及台灣反而成了極少數。\n\n三、綜上，18歲是公民權行使年齡的國際社會主流趨勢，另就國民教育水準與政治社會化而論，目前台灣絕大多數國民有相當基礎教育程度足夠能力行使公民權，故其行使投票權利年齡仍應視社會情況與人口結構之變遷予以調整，方不致阻礙民主政治之發展，故爰提案修正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將投票權利年齡修正為18歲，俾符民主原則及落實國民參政權利。","修正":"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29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