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30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議案名稱":"「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1/LCEWA01_080601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1/LCEWA01_080601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育敏","林滄敏","王惠美","紀國棟"],"連署人":["徐少萍","楊玉欣","蘇清泉","吳育仁","鄭汝芬","蔡錦隆","陳碧涵","邱文彥","陳鎮湘","詹凱臣","潘維剛","蔣乃辛","曾巨威","徐耀昌","陳根德","簡東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4-09-12","2014-09-16"],"會議代碼":"院會-8-6-1"},{"會期":"08-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9-12","2014-09-16"],"會議代碼":"院會-8-6-1"}],"mtime":"2024-01-19T01:30:3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9-12","last_time":"2014-09-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會期":6,"字號":"院總第874號委員提案第16932號","laws":["02515"],"提案編號":"874委16932","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林滄敏、王惠美、紀國棟等20人，有鑑於全球每年約有1.15億隻動物被拿來做實驗，在台灣每年則約有100多萬隻實驗動物，化品動物實驗包括將化學物質塗抹在兔子、天竺鼠的皮膚上或是滴到牠們眼睛裡，測試化品是否有刺激性或引發過敏反應，相當不人道。全球最大化品市場歐盟自2009年開始，全面禁止化品動物實驗，2013年起則禁止在歐盟販賣有動物實驗的產品，印度、以色列、澳洲、紐西蘭、巴西、美國等國，亦有現行法或審議中之修法草案，禁止以動物實驗作測試或販賣有動物實驗產品。爰新增「化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化品之成品、半成品、原料、配料進行安全檢測時，除該成分功能無法替代或經證實確具人體健康問題，並有詳細研究評估資料，不得以動物作為檢測對象；並修訂同法第二十七條，增加違反之處罰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資料顯示，全球每年約有1.15億隻動物被拿來做實驗，在台灣每年則約有100多萬隻實驗動物。化品動物實驗包括將化學物質塗抹在兔子、天竺鼠的皮膚上或是滴到牠們眼睛裡，測試化品是否有刺激性或引發過敏反應，另外，動物也會被重複的強迫餵食，來測試化品是否會導致疾病或危害健康，相當不人道。\n二、另查，全球最大的化品市場歐盟從2009年開始，全面禁止化品動物實驗，2013年起則禁止在歐盟販賣有動物實驗的產品；除歐盟外，印度、以色列、澳洲、紐西蘭、巴西、美國等國家，均有現行法或審議中之修法草案，禁止以動物實驗作測試或販賣有動物實驗的產品。\n三、爰參酌歐盟化品指令及相關報告，新增「化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化品之成品、半成品、原料、配料進行安全檢測時，除該成分功能無法替代或經證實確具人體健康問題，並有詳細研究評估資料，不得以動物作為檢測對象；並修訂同法第二十七條，增加違反之處罰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化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化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根據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資料顯示，全球每年約有1.15億隻動物被拿來做實驗，在台灣每年則約有100多萬隻實驗動物。化品動物實驗包括將化學物質塗抹在兔子、天竺鼠的皮膚上或是滴到牠們眼睛裡，測試化品是否有刺激性或引發過敏反應，另外，動物也會被重複的強迫餵食，來測試化品是否會導致疾病或危害健康，相當不人道。\n\n二、另查，全球最大的化品市場歐盟從2009年開始，全面禁止化品動物實驗，2013年起則禁止在歐盟販賣有動物實驗的產品；除歐盟外，印度、以色列、澳洲、紐西蘭、巴西、美國等國家，均有現行法或審議中之修法草案，禁止以動物實驗作測試或販賣有動物實驗的產品。\n\n三、爰參酌歐盟化品指令及相關報告，新增「化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化品之成品、半成品、原料、配料進行安全檢測時，除該成分功能無法替代或經證實確具人體健康問題，並有詳細研究評估資料，不得以動物作為檢測對象。","修正":"第二十三條之二　化品之成品、半成品、原料、配料等進行安全檢測時，除有下列情形者，不得以動物作為檢測對象：\n\n一、該成分被廣泛使用，且其功能無法以其他成分替代。\n\n二、經證實確具人體健康問題，並有詳細研究評估資料，證明有進行動物試驗之需要。"},{"現行":"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n\n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n\n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說明":"配合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新增，爰於本條第一項明訂處罰規定，違反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之二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n\n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n\n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30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