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30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8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1/LCEWA01_080601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1/LCEWA01_080601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振昌","葉津鈴","周倪安"],"連署人":["李桐豪","李應元","陳其邁","黃偉哲","劉建國","吳秉叡","尤美女","葉宜津","蕭美琴","林岱樺","許添財","林淑芬","邱議瑩","陳節如","李昆澤"],"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09-12","2014-09-16"],"會議代碼":"院會-8-6-1"},{"會期":"08-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9-12","2014-09-16"],"會議代碼":"院會-8-6-1"}],"mtime":"2024-01-19T01:30:2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9-12","last_time":"2014-09-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會期":6,"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6938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044委16938","案由":"本院委員賴振昌、葉津鈴、周倪安等18人，鑑於民主政體，政府權力是來自人民的同意，經由自由而公平的選舉方式，來表達人民對政府權力的同意，是民主政體的基礎機制，政黨是以執政為目標的政治團體，是政府與民眾間的橋樑，也是民眾意見表達的管道，所以在民主政治的社會中，政黨與選舉幾乎是無法劃分的，且國民參與選舉過程，透過選票將其意志，委託其認所代表政黨，因此選票上被選舉人必須有明確的政黨標示，一來方便選民的選擇，重要是政黨政治的責任體現，惟現行規定仍有缺失，爰此，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政黨追求代表其支持民眾的利益與理念，而爭取執政為民眾利益與國家發展為目標，選舉則是政黨達成上述目標與理念的重要過程，政黨透過選舉提名候選人，以期獲得執政的權力，進而掌握政府以達成其政治理念、利益與目標，所以除非現行制度改變，否則政黨和選舉，不論在中央或地方，政黨政治、權責相符應是民主的基本機制。\n二、現行選舉票上除經政黨推薦之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才要求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範圍太狹，雖有配合其他選舉行政之作用，但有悖前述之民主原則，且不便選民行使選舉權的資訊透明、方便，故有予以擴大適用之必要。","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二條　選舉票由選舉委員會按選舉區，依下列各款規定印製、分發及應用：\n\n一、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經政黨推薦之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印無。\n\n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政黨之號次、標章及名稱。\n\n前項第二款之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n\n第一項選舉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及顏色印製，並由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72","說明":"現行選舉票上除經政黨推薦之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才要求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範圍太狹，雖有配合其他選舉行政之作用，但有悖民主原則，且不便選民行使選舉權的資訊透明，故應擴及各級選舉，配合選舉公報上之所記載，即應刊印所推薦之政黨名稱。","修正":"第六十二條　選舉票由選舉委員會按選舉區，依下列各款規定印製、分發及應用：\n\n一、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推薦之政黨、相片。\n\n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政黨之號次、標章及名稱。\n\n前項第二款之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n\n第一項選舉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及顏色印製，並由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30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