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530070202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薛凌等20人","議案名稱":"「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1/LCEWA01_080601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1/LCEWA01_080601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薛凌"],"連署人":["黃偉哲","邱議瑩","柯建銘","段宜康","賴振昌","李應元","李俊俋","潘孟安","劉建國","陳歐珀","周倪安","陳明文","葉津鈴","李昆澤","蘇震清","鄭麗君","吳秉叡","陳唐山","邱志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4-09-12","2014-09-16"],"會議代碼":"院會-8-6-1"},{"會期":"08-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9-12","2014-09-16"],"會議代碼":"院會-8-6-1"}],"mtime":"2024-01-19T01:30:5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9-12","last_time":"2014-09-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會期":6,"字號":"院總第1014號委員提案第16952號","laws":["01720"],"提案編號":"1014委16952","案由":"本院委員薛凌等20人，邇來對於適齡國民未依規定就學，造成不幸之憾事，引發社會關注，然適齡之國民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學校應盡積極通報之責任，當地政府應負協助督導父母或監護人完成國民入學、復學之責，始符合憲法賦予國家為健全國民均衡發展之國民教育意旨，當地政府、學校及父母或監護人，共同善盡責任，以完善適齡國民入學、復學，爰增訂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以補現行法規之漏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20","law_name":"強迫入學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復學；其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解決其困難。\n\n前項適齡國民，除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情形或有特殊原因經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核准者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復學者，應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n\n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一百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復學；如未遵限入學、復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復學為止。","law_content_id":"01720:01720:2011-11-15-修正:10","說明":"一、修正第三項，並增列第四項。\n\n二、落實適齡國民入學、復學，要求學校應負起通報之責，而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業務人員，應善盡掌握並協助督導工作，並提高對父母或監護人經警告後限期仍不送入學、復學者之罰鍰，充分實踐國民教育的憲法意旨，健全國民均衡發展。\n\n三、完善對適齡國民入學、復學之機制，必須由當地政府、學校及父母或監護人，共同善盡責任，對每位適齡學生，多些關心與慰問，將這份承擔轉化為教育行動。","修正":"第九條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復學；其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解決其困難。\n\n前項適齡國民，除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情形或有特殊原因經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核准者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復學者，應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n\n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一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復學；如未遵限入學、復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復學為止。\n\n有第一項情形之適齡國民，學校未盡通報之責者，其校長、教師及相關人員，應予以停聘、解聘或免職。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承辦該項業務之人員，未確實掌握並協助第一項適齡國民入學、復學者，應負重大違失之責，予以記大過一次以上之懲處。"}]}],"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530070202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