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724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3/pdf/08/05/02/01/LCEWA01_08050201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3/word/08/05/02/01/LCEWA01_08050201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委員李俊俋等21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731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72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725070200100"}],"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賴振昌"],"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3-04"],"會議代碼":"院會-8-5-2"},{"會期":"08-05-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07-29"]},{"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7-31"]}],"mtime":"2024-01-19T01:31:4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3-04","last_time":"2014-07-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2","會期":5,"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6970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044委16970","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鑑於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關於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之規定，漏未包括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未達百分之五之政黨，及非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導致小黨及非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無法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參與監察投、開票工作，不符合選舉公平公開原則。同法第五項所謂「地方公正人士」缺乏明確性，易流於主觀；所謂「大專校院成年學生」亦有酌予降低之必要。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小黨及非政黨推薦候選人推薦監察員」納入規定，並將「地方公正人士監察員」修正為「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成員監察員」及降低「大專校院學生監察員資格為年滿十八歲」，俾使選舉更加符合公平公開原則，並擴大青年之參政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是我國憲法明文規定賦予公民之參政權，其中選舉權是台灣民眾最常行使、最熟悉的權利。而選舉制度首重公平公開，因此，候選人是否得以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惟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關於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之規定為，「僅由推薦候選人且其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於各投票所推薦監察員一人。」換言之，漏未包括推薦候選人而其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未達百分之五之政黨，及非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導致小黨及非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無法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參與選舉之監察投、開票工作。更何況依選罷法規定，許多小黨及非政黨推薦之候選人與大黨候選人，均需負擔相同的保證金，卻無法推薦監察員進入投開票所監督投開票過程，顯不符合選舉公平公開原則，爰予修正。\n其次，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規定，「除候選人僅一人外，各投票所推薦不足二名之監察員時，由選舉委員會就下列人員遴派之：一、地方公正人士。二、各機關（構）、團體、學校人員。三、大專校院成年學生。」其中第一款所謂「地方公正人士」缺乏明確性，易流於主觀，爰依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做標準，修正為「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成員」較為明確，且較符合公民監察員之精神；又第三款所謂「大專校院成年學生」，依民法第十二條規定，即須「年滿二十歲」之大專校院學生，然近年來，擴大青年參政蔚為潮流，「投開票所之監察員」似不必堅持「年滿二十歲」，而應酌予降低為宜，爰修正為「大專校院年滿十八歲學生」。","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九條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n\n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由選舉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n\n監察員依下列方式推薦後，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n\n一、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僅由推薦候選人且其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於各投票所推薦監察員一人。\n\n二、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則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如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時，以抽籤定之。\n\n三、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與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依第一款規定推薦。\n\n候選人或政黨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開票所，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但投、開票所監察員不得全屬同一政黨推薦。\n\n除候選人僅一人外，各投票所推薦不足二名之監察員時，由選舉委員會就下列人員遴派之：\n\n一、地方公正人士。\n\n二、各機關（構）、團體、學校人員。\n\n三、大專校院成年學生。\n\n監察員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之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69","說明":"一、本條第三項關於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之規定為，「僅由推薦候選人且其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於各投票所推薦監察員一人。」換言之，未包括推薦候選人而其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未達百分之五之政黨，及非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導致小黨及非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無法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參與選舉之監察投、開票工作。更何況依選罷法規定，許多小黨及非政黨推薦之候選人與大黨候選人，均需負擔相同的保證金，卻無法推薦監察員進入投開票所監督投開票過程，顯不符合選舉公平公開原則，爰予修正。\n\n二、本條第五項第一款所謂「地方公正人士」缺乏明確性，易流於主觀，爰依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做標準，修正為「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成員」較為明確，且較符合公民監察員之精神；又第三款所謂「大專校院成年學生」，依民法第十二條規定，即須「年滿二十歲」之大專校院學生，然近年來，擴大青年參政蔚為潮流，「投開票所之監察員」似不必堅持「年滿二十歲」，而應酌予降低為宜，爰修正為「大專校院年滿十八歲學生」。","修正":"第五十九條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n\n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由選舉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n\n監察員依下列方式推薦後，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n\n一、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由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各投票所推薦監察員一人。\n\n二、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則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如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時，以抽籤定之。\n\n三、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與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依第一款規定推薦。\n\n候選人或政黨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開票所，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但投、開票所監察員不得全屬同一政黨推薦。\n\n除候選人僅一人外，各投票所推薦不足二名之監察員時，由選舉委員會就下列人員遴派之：\n\n一、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成員。\n\n二、各機關（構）、團體、學校人員。\n\n三、大專校院年滿十八歲學生。\n\n監察員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之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724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