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725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進黨黨團","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3/pdf/08/05/02/01/LCEWA01_08050201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3/word/08/05/02/01/LCEWA01_08050201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委員李俊俋等21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731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72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728070200100"}],"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3-04"],"會議代碼":"院會-8-5-2"},{"會期":"08-05-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07-29"]},{"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7-31"]}],"mtime":"2024-01-19T01:31:3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3-04","last_time":"2014-07-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2","會期":5,"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6971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044委16971","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為保障公民參政權，給予無黨或小黨候選人公平推薦監票員之權利，並建立公民監票員制度，避免選舉發生舞弊，以確保選舉公平與民主永續。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保障參政權，避免選舉舞弊發生並確保選舉公平公正進行，除候選人僅一人時，各投、開票所應置監察員至少二人。\n二、為保障無黨籍或小黨候選人得推薦監察員監督投票、開票工作進行之權利，修正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立法委員、縣（市）長、直轄市長選舉投開票所監察員僅由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推薦之規定，改由每位候選人於各投、開票所推薦監察員一人，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推薦之政黨為之；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候選人者，以一政黨計，並由政黨推薦書所填順序首位之政黨負責處理推薦事宜。\n三、明定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監察員不得全屬同一政黨。\n四、候選人或政黨推薦不足額時，由選舉委員會訂定監察員之資格，並公開招募遴選派充之，使有意願參與投、開票監察工作者，獲得監察選舉之機會，以建立「公民監票員」制度，確保公職人員選舉更加透明公開，避免賄選、作票等舞弊情事。\n五、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就監察員資格、推薦、公開招募程序及監察員服務規則訂定相關辦法。","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九條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n\n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由選舉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n\n監察員依下列方式推薦後，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n\n一、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僅由推薦候選人且其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於各投票所推薦監察員一人。\n\n二、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則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如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時，以抽籤定之。\n\n三、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與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依第一款規定推薦。\n\n候選人或政黨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開票所，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但投、開票所監察員不得全屬同一政黨推薦。\n\n除候選人僅一人外，各投票所推薦不足二名之監察員時，由選舉委員會就下列人員遴派之：\n\n一、地方公正人士。\n\n二、各機關（構）、團體、學校人員。\n\n三、大專校院成年學生。\n\n監察員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之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69","說明":"一、為保障參政權，避免選舉舞弊發生並確保選舉公平公正進行，除候選人僅一人時，各投、開票所至少應置監察員二人。\n\n二、為保障無黨籍或小黨候選人得推薦監察員監督投票、開票工作進行之權利，爰修正第三項第一款規定，立法委員、直轄市及縣（市）長選舉改由每位候選人於各投、開票所推薦監察員一人，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推薦之政黨為之；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候選人者，以一政黨計，並由政黨推薦書所填順序首位之政黨負責處理推薦事宜。\n\n三、明定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監察員不得全屬同一政黨。\n\n四、候選人或政黨推薦不足額時，由選舉委員會訂定監察員之最低智識資格，並公開招募遴選派充之，使有意願參與投、開票監察工作者，獲得監察選舉之機會，以建立「公民監票員」制度，確保公職人員選舉更加透明公開，避免賄選、作票等舞弊情事。\n\n五、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就監察員資格、推薦、公開招募程序及監察員服務規則訂定相關辦法。","修正":"第五十九條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除候選人僅一人時，置監察員一人外，每一投票所、開票所至少應置監察員二人。\n\n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由選舉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n\n監察員依下列方式推薦後，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n\n一、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由每位候選人於各投票所推薦監察員一人，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推薦之政黨為之；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候選人者，以一政黨計，並由政黨推薦書所填順序首位之政黨負責處理推薦事宜。\n二、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則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推薦之政黨為之。如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時，以抽籤定之。\n\n三、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與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依第一款規定推薦。\n\n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監察員不得全屬同一政黨。\n\n各投票所推薦監察員不足額時，由選舉委員會公開招募遴選派充之。\n監察員資格、推薦、公開招募遴選程序及服務之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725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