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728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3/pdf/08/05/02/01/LCEWA01_08050201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3/word/08/05/02/01/LCEWA01_08050201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委員李俊俋等21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731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72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725070200100"}],"提案人":["李俊俋","葉宜津","鄭麗君","林佳龍","何欣純"],"連署人":["柯建銘","尤美女","林岱樺","段宜康","陳唐山","劉建國","田秋堇","陳節如","許添財","蕭美琴","陳明文","蔡煌瑯","邱志偉","林淑芬","陳其邁","邱議瑩"],"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3-04"],"會議代碼":"院會-8-5-2"},{"會期":"08-05-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07-29"]},{"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7-31"]}],"mtime":"2024-01-19T01:31:3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3-04","last_time":"2014-07-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5-2","會期":5,"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6973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044委16973","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葉宜津、鄭麗君、林佳龍、何欣純等21人，鑒於我國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不當剝奪小黨、無黨籍參選人推薦監察員之權利，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對於政黨之高門檻限制，使小黨、無黨籍參選人無法推派監票員。惟每位立委、直轄市長及縣（市）長候選人參選均須繳交保證金，若依現行規定小黨、無黨籍參選人卻無法推派監票員，對於小黨、無黨籍參選人，難謂公允，亦違反憲法第十七條所賦予參選人之選舉權。\n二、又現今合併選舉選票種類繁雜，若監票員只屬單一黨派，難免產生誤算、舞弊的情形。而監票員職務中，最重要者即在於處理爭議選票，若小黨、無黨籍參選人無法推派監票員，一旦產生爭議選票，恐不利於小黨、無黨籍參選人，有違憲法之民主國原則及平等原則，爰參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五條、政治獻金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賦予無黨籍參選人推派監票員之權利，同時降低政黨選舉得票率推薦門檻為百分之二，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九條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n\n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由選舉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n\n監察員依下列方式推薦後，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n\n一、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僅由推薦候選人且其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於各投票所推薦監察員一人。\n\n二、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則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如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時，以抽籤定之。\n\n三、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與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依第一款規定推薦。\n\n候選人或政黨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開票所，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但投、開票所監察員不得全屬同一政黨推薦。\n\n除候選人僅一人外，各投票所推薦不足二名之監察員時，由選舉委員會就下列人員遴派之：\n\n一、地方公正人士。\n\n二、各機關（構）、團體、學校人員。\n\n三、大專校院成年學生。\n\n監察員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之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69","說明":"一、第三項修正。\n\n二、按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對於政黨之高門檻限制，使小黨、無黨籍參選人無法推派監票員，甚至不允許國際觀察員監督開票。惟每位立委、直轄市長及縣（市）長候選人參選均須繳交保證金，若依現行規定小黨、無黨籍參選人卻無法推派監票員，對於小黨、無黨籍參選人，難謂公允，亦違反憲法第十七條所賦予參選人之選舉權。\n\n三、又現今合併選舉選票種類繁雜，若監票員只屬單一黨派，難免產生誤算、舞弊的情形。而監票員職務中，最重要者即在於處理爭議選票，若小黨、無黨籍參選人無法推派監票員，一旦產生爭議選票，恐不利於小黨、無黨籍參選人，有違憲法之民主國原則及平等原則，爰參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五條、政治獻金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賦予無黨籍參選人推派監票員之權利，同時降低政黨選舉得票率推薦門檻為百分之二，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修正":"第五十九條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n\n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由選舉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n\n監察員依下列方式推薦後，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n\n一、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由各候選人各自推薦一人。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二以上之政黨推薦，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者，以一政黨計，並由政黨推薦書所填順序首位之政黨負責處理推薦事宜。\n二、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則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如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時，以抽籤定之。\n\n三、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與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依第一款規定推薦。\n\n候選人或政黨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開票所，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但投、開票所監察員不得全屬同一政黨推薦。\n\n除候選人僅一人外，各投票所推薦不足二名之監察員時，由選舉委員會就下列人員遴派之：\n\n一、地方公正人士。\n\n二、各機關（構）、團體、學校人員。\n\n三、大專校院成年學生。\n\n監察員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之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728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