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728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議案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1/LCEWA01_080601_000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1/LCEWA01_080601_000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俊俋","陳歐珀"],"連署人":["林淑芬","葉宜津","許添財","尤美女","李應元","柯建銘","田秋堇","高志鵬","陳唐山","蕭美琴","吳秉叡","管碧玲","蔡煌瑯","陳節如","鄭麗君","段宜康","劉建國"],"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4-09-12","2014-09-16"],"會議代碼":"院會-8-6-1"},{"會期":"08-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9-12","2014-09-16"],"會議代碼":"院會-8-6-1"}],"mtime":"2024-01-19T01:31:2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9-12","last_time":"2014-09-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會期":6,"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16976號","laws":["04318"],"提案編號":"1679委16976","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陳歐珀等19人，鑒於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關辯論會之規定，須經候選人同意始得舉辦，候選人自行取決舉辦與否，攸關選民能否充分理解候選人之各項政見，亦將影響未來投票權之正確行使，為使人民得以充分了解候選人之各項政見，並透過辯論使之彰顯明確，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復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可知我國總統、副總統必非虛位元首，為國家最高領導人，手握實質權力，掌控握國家機器，故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所提出之各項政策願景將攸關國家未來發展與定位，更需透過辯論過程予以檢驗其真偽，並使人民得以充分知悉相關內容。\n二、人民選舉權之保障為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七條所明定，又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政見極其重要，故強制候選人參加電視辯論會實有其必要，以使選民得以充分理解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政見，保障選舉權之正確行使。","對照表":[{"law_id":"04318","law_nam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五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候選人發表政見，同一組候選人每次時間不得少於三十分鐘，受指定之電視台，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n\n經二組以上候選人同意，個人或團體得舉辦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電視台應予受理，並得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經費補助；其補助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n\n前項總統電視辯論會以三場為限，每場每人限三十分鐘。副總統候選人電視辯論得比照辦理。但以一場為限。\n\n第一項、第二項候選人發表政見或辯論內容，應由候選人自行負責。","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53","說明":"一、本條修正第二項。\n\n二、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復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可知我國總統、副總統必非虛位元首，故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政見相形重要，更需透過辯論過程予以檢驗其真偽。\n\n三、人民選舉權之保障為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七條所明定，故應強制候選人舉辦電視辯論會，使選民得以充分理解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政見，確保選舉權之正確行使。","修正":"第四十五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候選人發表政見，同一組候選人每次時間不得少於三十分鐘，受指定之電視台，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n\n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應舉辦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電視台應予受理，並得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經費補助；其補助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n\n前項總統電視辯論會以三場為限，每場每人限三十分鐘。副總統候選人電視辯論得比照辦理。但以一場為限。\n\n第一項、第二項候選人發表政見或辯論內容，應由候選人自行負責。"}]}],"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728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