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804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曾巨威等18人","議案名稱":"「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1/LCEWA01_080601_000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1/LCEWA01_080601_000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應元等17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薛凌等18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巨威等34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巨威等18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19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7人「稅捐稽徵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2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薛凌等18人「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1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巨威等31人「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03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30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9070200900"}],"提案人":["曾巨威"],"連署人":["翁重鈞","許添財","廖正井","簡東明","林明溱","徐耀昌","許智傑","李應元","蘇震清","陳雪生","李桐豪","林岱樺","盧秀燕","詹凱臣","江惠貞"],"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4-09-12","2014-09-16"],"會議代碼":"院會-8-6-1"},{"會期":"08-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9-12","2014-09-16"],"會議代碼":"院會-8-6-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18"],"會議代碼":"委員會-8-6-20-17"}],"mtime":"2024-01-19T01:31:2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9-12","last_time":"2014-12-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1","會期":6,"字號":"院總第981號委員提案第16979號","laws":["01512"],"提案編號":"981委16979","案由":"本院委員曾巨威等18人，有鑑於軍公教人員欠稅事件引起社會關注，財政部雖對外說明已積極掌握軍公教人員欠繳稅捐情形，加強清理措施，惟並未針對軍公教人員之特殊身分與角色而予以更有效地嚇阻作為，顯然無法符合社會對租稅公平正義的期待。爰提出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軍公教人員身為政府公務人員，對外代表政府行使公權力，當為社會大眾表率，對法律的遵守與紀律的維護，乃應負更嚴厲之責任。\n二、依財政部99/04/12台財稅字第09904504190號函，納稅義務人個人累計欠稅逾1,000萬元或營利事業累計逾5,000萬元之確定案件，應公告其欠稅之內容。\n三、為提高軍公教人員對依法納稅應有的警惕，凸顯軍公教人員高於一般民眾的要求標準，若有欠稅情事發生，允宜與其他類別之欠稅人分開公告處理，以儆效尤並收全民監督之效。","對照表":[{"law_id":"01512","law_name":"稅捐稽徵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不受前條第一項限制。\n\n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額較高之納稅義務人，得經其同意，公告其姓名或名稱，並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財政部定之。\n\n第一項所稱確定，係指左列各種情形：\n\n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n\n二、經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訴願者。\n\n三、經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再訴願者。\n\n四、經再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者。\n\n五、經行政訴訟判決者。","law_content_id":"01512:01512:1990-01-16-修正:44","說明":"一、軍公教人員身為政府公務人員，對外代表政府行使公權力，當為社會大眾表率，對法律的遵守與紀律的維護，乃應負更嚴厲之責任。\n\n二、依財政部99/04/12台財稅字第09904504190號函，納稅義務人個人累計欠稅逾1,000萬元或營利事業累計逾5,000萬元之確定案件，應公告其欠稅之內容。\n\n三、為提高軍公教人員對依法納稅應有的警惕，凸顯軍公教人員高於一般民眾的要求標準，若有欠稅情事發生，允宜與其他類別之欠稅人分開公告處理，以儆效尤並收全民監督之效。","修正":"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不受前條第一項限制。\n\n前項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若為具軍公教人員身分者，應依不同標準另行公告之。\n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額較高之納稅義務人，得經其同意，公告其姓名或名稱，並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財政部定之。\n\n第一項所稱確定，係指左列各種情形：\n\n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n\n二、經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訴願者。\n\n三、經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再訴願者。\n\n四、經再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者。\n\n五、經行政訴訟判決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804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