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9020701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1/LCEWA01_080601_0008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1/LCEWA01_080601_0008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08-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4-09-12","2014-09-16"],"會議代碼":"院會-8-6-1"},{"會期":"08-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9-12","2014-09-16"],"會議代碼":"院會-8-6-1"},{"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4-13"],"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7-35,36-1"},{"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草案」及委員尤美女等19人、委員楊曜等18人分別擬具「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草案」案。","billNo":"1040417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22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18人「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112070201300"}],"議案名稱":"「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1:49:2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9-12","last_time":"2015-04-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8-6-1","會期":6,"字號":"院總第461號政府提案第15076號","laws":["01865"],"提案編號":"461政15076","對照表":[{"law_id":"01865","law_name":"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草案","rows":[{"說明":"西元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聯合國大會通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其目的在指導並提供各國政府反貪腐之法制和政策，內容涵括貪腐行為之預防措施、定罪和執法、國際合作、不法資產之追回，及落實公約之執行機制等，促使世界各國共同致力於反貪腐議題。為展現我國反貪腐之決心，並與現行全球反貪腐趨勢及國際法制有效接軌，更加有效預防和根除貪腐，爰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健全預防及打擊貪腐體系，加強反貪腐之國際合作，確保不法資產之追回及促進行政透明與課責。","增訂":"第一條　為實施西元二○○三年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以下簡稱公約），健全預防及打擊貪腐體系，加強反貪腐之國際合作，確保不法資產之追回及促進行政透明與課責，特制定本法。"},{"說明":"一、公約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總統批准後，本應具有不低於國內法之效力，惟因我國已失去聯合國代表權，能否完成公約生效所必要之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手續，仍有待克服困難，積極爭取。於此之際，爰於第一項，明定公約所揭示之規定，即令無法存放於聯合國秘書長，亦具有我國內法律之效力，俾明確其在我國法律體系中之定位。\n\n二、有關公約之規定涉及國際法義務之履行，係以締約國之間相互合作為基本精神，以互惠為根本原則，爰於第二項，明定有關國際法義務之履行應本於互惠原則。","增訂":"第二條　公約所揭示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n\n前項規定涉及國際法義務之履行，應本於互惠原則。"},{"說明":"一、鑑於公約之規定業經聯合國大會通過，並為國際社會廣泛接受，其解釋適用，自應參照聯合國相關解釋適用方法及標準，避免國內解釋適用結果，與公約規範意旨相左，或與國際社會之詮釋脫節，爰為第一項規定。\n\n二、另為減少公約具國內法之效力後，國內法律適用混亂情形，爰於第二項，明定有關反貪腐案件之法律適用與解釋，應以符合公約規定為原則。","增訂":"第三條　適用公約規定，應參照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實施立法指南及公約締約國會議之決議。\n\n有關反貪腐案件之法律適用與解釋，應以符合公約規定為原則。"},{"說明":"明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除符合公約之規定外，應積極加強落實各項反貪腐法制及政策。","增訂":"第四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之規定，並積極加強落實各項反貪腐法制及政策。"},{"說明":"一、公約之落實有賴各級政府機關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積極籌劃、推動及執行；其有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更應協調聯繫辦理，爰為第一項規定。\n\n二、公約規定之落實，除應就公約規定事項協調聯繫辦理外，更有必要與各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反貪腐機構共同合作，以落實公約所建立之反貪腐法律架構，爰為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五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聯繫辦理。\n\n政府應與各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反貪腐機構共同合作，以落實公約所建立之反貪腐法律架構。"},{"說明":"公約所揭示之規定，係國際上最重要之反貪腐法規範，並對締約國國內打擊貪腐之法律規範有廣泛而詳細之規定。為確實實踐公約建構之反貪腐法制及政策，與現行全球反貪腐趨勢及國際法制有效接軌，進而提升國際地位，爰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增訂":"第六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說明":"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增訂":"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9020701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