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30915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議案名稱":"「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6/03/LCEWA01_080603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6/03/LCEWA01_080603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俊俋","陳歐珀"],"連署人":["蘇震清","薛凌","黃偉哲","段宜康","蕭美琴","管碧玲","蔡其昌","林淑芬","陳明文","陳節如","蔡煌瑯","林岱樺","林佳龍","魏明谷","陳其邁"],"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8-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4-09-26","2014-09-29","2014-09-30"],"會議代碼":"院會-8-6-3"}],"mtime":"2024-01-19T01:27:4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4-09-26","last_time":"2014-09-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6-3","會期":6,"字號":"院總第70號委員提案第16985號","laws":["04701"],"提案編號":"70委16985","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陳歐珀等17人，鑑於監察院為一級機關，監察委員應由學養俱佳、超然公正之人士擔任之，且應超出黨派以外，而本於超然獨立之立場行使職權，避免監察委員偏厚特定政黨、意見悖離民意，爰擬具「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監察院為一級機關，監察委員社會地位崇隆，應由學養俱佳、超然公正之人士擔任之。惟在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若干內容過於寬鬆，欠缺明確下，導致此一重要職位時有淪為政治酬庸現象。按地方議員並非中央民意代表，職務功能面向不同，素質參差不齊，不適宜逕認為均適宜擔任監察委員，且現已無省議員，故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後段，已不合時宜應予以刪除，另為防杜國家公器成為「政治疏洪道」之弊，爰刪除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俾提昇監察委員人力素質。\n二、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五項定有明文。為確保監察委員超然、中立之獨立地位，故於任期中，應嚴格限制不得從事任何政治活動或行為，爰增訂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第四項。\n三、為確保監察委員被提名人得受實質檢視，故總統最遲應於每屆監察委員任滿前三個月提名，俾立法院同意權得以有效行使，又被提名監察委員若具有同一黨籍，應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之半數，以避免提名之依據淪為政治正確之考量，而忽略被提名人之專業素質或聲譽，爰增訂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對照表":[{"law_id":"04701","law_name":"監察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之一　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年滿三十五歲，並具有左列資格之一：\n\n一、曾任中央民意代表一任以上或省（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n\n二、任簡任司法官十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上司法機關司法官，成績優異者。\n\n三、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n\n四、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n\n五、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n\n六、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n前項所稱之服務或執業年限，均計算至次屆監察委員就職前一日止。","law_content_id":"04701:04701:1992-10-29-修正:4","說明":"一、本條第一項修正、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n\n二、監察院為一級機關，監察委員社會地位崇隆，應由學養俱佳、超然公正之人士擔任之。惟在本條第一項若干內容過於寬鬆，欠缺明確下，導致此一重要職位時有淪為政治酬庸現象。按地方議員並非中央民意代表，職務功能面向不同，素質參差不齊，不適宜逕認為均適宜擔任監察委員，且現已無省議員，故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已不合時宜應予以刪除，另為防杜國家公器成為「政治疏洪道」之弊，爰刪除本條第一項第六款，俾提昇監察委員人力素質。\n\n三、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五項定有明文。為確保監察委員超然、中立之獨立地位，故於任期中，應嚴格限制不得從事任何政治活動或行為，爰增訂本條第四項。\n\n四、為確保監察委員被提名人得受實質檢視，故總統最遲應於每屆監察委員任滿前三個月提名，俾立法院同意權得以有效行使，又被提名監察委員若具有同一黨籍，應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之半數，以避免提名之依據淪為政治正確之考量，而忽略被提名人之專業素質或聲譽，爰增訂本條第三項。","修正":"第三條之一　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年滿三十五歲，並具有左列資格之一：\n\n一、曾任中央民意代表，聲譽卓著者。\n\n二、任簡任司法官十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上司法機關司法官，成績優異者。\n\n三、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n\n四、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n\n五、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n\n前項所稱之服務或執業年限，均計算至次屆監察委員就職前一日止。\n\n總統應於監察委員任滿前三個月提名。被提名監察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之半數。\n監察委員於任期中，不得從事任何政治活動或行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915070200300/details"}